从政策比较看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稳”和“进”
【经岚观察】17090
从政策比较看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稳"和“进”
文/李志青
昨晚在给研究生讲授的“环境经济学研究”课程上,介绍了一个环境经济政策工具选择的理论,这个理论源自于著名环境经济学家魏茨曼教授“Price & Quantity”这篇著名的文章。说的是在环境税和排放交易许可两种环境经济政策工具中,什么情况适用于环境税,什么情况适用于排放交易许可,鉴于排放成本与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在减排收益无弹性时,应该首选环境税等的价格工具,反之,在减排收益富有弹性的时候,则应首选排放交易许可的数量工具。应用到现实中,诸如核辐射的污染排放就属于减排收益富有绝对弹性的情景,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排放许可/标准进行规制,而二氧化碳排放,则属于典型的无弹性情景,理应选择环境税的价格工具。
回到我们今天的文章主题,国家发改委已经公布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工作方案,这个方案有一个重要核心,那就是初建阶段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首选电力行业作为试点,共有1700家电力企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相对应的入围标准是年排放超过2.6万吨二氧化碳(即年度用能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电力企业)。那么,怎么来看待方案中的这个核心要件呢?应该说,这样的设计较大程度上满足了“稳中求进”的总体指导思想,但就其政策的实际效果而言,则将大打折扣。
在环境经济学中,碳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混合型”政策工具,将排污许可的数量型工具与环境税的价格型工具有机结合一起,克服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各种弊病,但事实上,从二氧化碳减排的收益弹性来看,这一机制的关键并不在于数量控制,而在于定价机制,也就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赋予碳排放合理的定价,然后通过这个定价向企业传导压力,促使其减排或技术创新,同时,即便这个定价水平最终不是“最优的”(基于信息的不完备等不确定性因素),那给社会福利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降到最小。
就目前公布的方案来看,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仍将侧重数量管控,而不是价格调节为主,做出这个判断的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电力部门是较早进行MRV的产业部门,排放清单的基准线较为明确,其内部的同质性水平较高,这意味着,在完善登记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非常准确地计算出电力部门的平均减排成本,在此情况下,仅通过总量控制的方式实则就有可能达到社会最优的部门减排量,即便引入价格机制,其价格波动的幅度也相对较小,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现有成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符合“碳是用来减排,而不是用来炒作”的总体设计思路,碳市场交易体系的目标是减排,而不是“投机”,从信息相对明确而稳定的电力部门开始着手,表明主管部门并不想过度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功能,而是将其作为完成十三五规划中减排目标的一种政策手段,就此而言,显然是“规模”,而并非“价格”才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主导力量。
当然,重数量而轻价格的机制设计也并非能完全满足“稳中求进”的初衷,反而有可能造成“稳中有余,进取不足”的反向效果。
第一,“稳中有余”的意思是,仅考虑数量控制的方式,能否实现减排目标吗?
事实上,作为全社会低碳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碳市场本身的产业减排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由此带动社会经济其他部门的整体减排,碳市场其实只是一个促动因素,是低碳的“润滑剂”,如果碳市场不能通过价格传导的方式将其影响传递给其他部门,如下游生产环节和消费等,那么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当前的市场设计固然是很稳,但实在太稳了,无法有效发挥低碳的辐射效应。而事实上,根据上述有关环境经济政策工具的分析,在我们尚且无法对碳排放生活成本进行精确测算的情况下,数量型的政策工具反而会造成较大的“实质性”福利损失。
第二,“进取不足”的意思则是,碳市场建设的最大价值究竟是在数量减排,还是价格减排?
碳市场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在全球都尚属创新,其中最大的创新价值在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灵活的“价格机制”是其中的核心所在,就此而言,允许价格的波动,并同时控制其中的风险,这似乎才是市场对于碳交易的期许之处。而目前的方案以“稳”为由,完全扼杀碳交易中的“投机性”,使其在事实上回到政府主导的“数量管控”老路,这样做的确是“零风险”了,但似乎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总体要求背道而驰。这显然是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三大”攻坚战“之一的背景所需了。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