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单位到底都需支付什么样的费用?

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都需要支付什么样的赔偿呢?很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往往是模棱两可的,有的甚至于以某个固定数额为赔偿的依据,或是直接参照他人的赔偿数额,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职工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后,单位承担的赔偿往往为如下几个:

1. 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再延长12个月。

2. 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标准各地不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就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另外,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可以是本单位职工)。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可以自行聘请护工或亲属护理)。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账户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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