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关于废标的最新规定 注意这4点可防止废标!
招标法关于废标的最新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每一份投标文件都凝聚了很多专业人员的心血,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是却有不少投标人乘兴而来、败兴而归,投标文件被当做“废标”处理,却摸不清个中缘由。今天资质街小编为您盘点招标法关于废标的最新规定,此外还为您奉上防止废标应该注意的4大点事项,希望对您和您的企业有所帮助!
“废标”这个词在新招标法里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新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最新的政府采购法中,有废标一词!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明白了“废标”的原因,投标人如何从自身出发,最大程度避免“废标”情况的出现?
1.需要说明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证件是否有效。
如果公司正在年检,无法提供相应的证件,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证件有效。
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
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
2.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
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3.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4.其他原因引起的废标
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
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
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
未按规定密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