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是否加盖印章就可以?

庭审中,经常可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由某一单位出具的证明,而且这份证明上加盖了单位的印章,那么这样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亦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不但要加盖单位印章,还要有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仅有单位印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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