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处理垫付费用的问题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受害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把交通事故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自己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做出处理,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或者要求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对各种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寻找合适的做法。
一、法院对垫付费用的处理方法
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起赔偿的案件中,对于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肇事者与所有人、被保险人有时并不是同一人)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通常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采取一并处理的做法,即是在本案中同时对垫付的费用作出处理,但各地法院在操作上稍有不同,有的区分受害人支付的费用和垫付者垫付的费用,对垫付的费用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有的把垫付的费用一并作为受害者的损失,对垫付的费用部分判决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或者判决垫付者垫付的费用在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但也有反对的意见,认为应当另案处理,即是在本案中对垫付者的申请不予处理,在本案中只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包括垫付的费用)给受害人,然后垫付者再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自行支付的部分,对于垫付的费用由垫付者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反对的理由在于受害人对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系侵权纠纷,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系保险合同纠纷,两者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构成共同诉讼,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那么,哪一种做法更科学,更符合诉讼价值呢?
另案处理的做法固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或可以避免在被告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出现“原告赔被告”的尴尬,但存在的问题也明显,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比较方便,但由于垫付者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基于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或者受害人的治疗尚未终结,垫付者很难从受害人那里拿回垫付的费用。而因为垫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的约束,当垫付者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垫付者想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费用更加难。所以,可能最终解决的途径还是到法院起诉才能拿回垫付的费用,这样就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一案二讼,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并处理的做法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有的法院不需要垫付者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垫付者或是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的结果成了“被告赔被告”或“原告赔被告”。而就算是垫付者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提出了反诉,也只能是对受害人提出反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垫付的费用给垫付者又显得不伦不类。而且,对于法院判决受害人获得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如果操作不当,也容易遭遇受害人获得赔偿款后不退回给垫付者的尴尬。
二、法院一并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尽管另案处理符合诉讼原则,但无论是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当事人的出发,或者是从节约法院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选择一并处理更符合当前的形势需要,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1、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当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或向法院起诉时,保险公司一般依据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要求分项赔偿,往往对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予以拒绝,垫付者只有起诉至法院,虽然最终可以保障垫付者的权益,但无疑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对法院来说,通过两次审理来解决一起纠纷,诉讼效率大打折扣。按照目前梧州法院的做法,交强险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分项的,所以如果在受害人起诉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中,不管是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包括垫付的费用)给受害人后再由受害人退回垫付的费用给垫付者,还是分别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和垫付者,既可以有效解决一案二讼的问题,又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
2、鼓励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等费用
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的费用可以鼓励本人或他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缓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后,医院往往要求预交医疗费用,此时保险公司尚未介入,即使保险公司介入后也只是垫付医疗费10000元,而医疗费往往是巨额的,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后,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或者经过重重困难才得以赔付,那以后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在垫付医疗费前就会有顾虑,不积极垫付医疗费,这样就会使受害人因没有预交医疗费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导致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现实意义方面,法院对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都是有必要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实践操作的一些规范
尽管选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中一并处理垫付者垫付的费用,但在法理上存在一些不通之处,且是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还是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致,在判决主文上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故有必要统一操作规范。
1、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具有可行性
目前,有的法院不需要垫付者提起任何诉讼,只要在诉讼中申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并提供相关证据,就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垫付者,或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有的法院要求垫付者针对受害人也即原告提起反诉。笔者认为,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更具有可行性。
首先,一方面,如果垫付者在受害人起诉赔偿的案件中针对受害人提出反诉,也仅是在受害人与垫付者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不能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判决的结果应该是受害人退回垫付的费用给垫付者,而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就显得不伦不类;另一方面,如果垫付者在受害人起诉赔偿的案件中不需要垫付者提起任何诉讼,就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垫付者,或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从前述可知,如果垫付者提出反诉,并判决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就不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了。
其次,判决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如果保险公司自动履行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把赔偿款项全额汇至法院账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把赔偿款退回给受害人时就可以扣除垫付的费用,另行退回给垫付者。如果保险公司不自动履行,受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局可以把强制执行的款项分别交付受害人和垫付者。如果保险公司直接把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返还给垫付者,垫付者也可以直接申请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拿回垫付的费用。为避免受害人获得赔偿后不返还给垫付者的情况出现,法院还可以在判决主文上要求保险公司把赔偿款汇至法院,这样,也可以减少垫付者申请执行的麻烦,节约司法资源。
2、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
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案件中,在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询问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有无垫付费用的情况,存在垫付费用的即告知是否提出反诉,车主反诉的,须另行缴纳诉讼费用。同时,法官应当查明受害人起诉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垫付的费用,如果不包含,要求受害人把垫付的费用一并作为其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3、判决主文的写法
具体判决主文的表述为: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某保险公司赔偿合理损失XX元给受害人;
二、受害人获得上述赔偿款后X日内返还给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代垫医疗费等费用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