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小知识 │ 未按照规定程序开标,应如何处理?

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制定时考虑了开标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该条例将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故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后提出异议不符合前述规定。对于该项目来说,应依据该程序性错误是否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而进行区别处理:如该程序性错误对评审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建议认定开标、评标活动有效,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开标的情况另行处理;如该程序性错误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建议重新组织招标,并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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