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更打得是法官的公正性现...
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更打得是法官的公正性
现在,不少文章在讨论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就有打官司打得是证据的说法。这个说法有它一定的道理,但是正是在这个说法的掩盖下,一些无头错案成为法定事实,一些懒政、枉法的腐败法官大得其手。
证据是法官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但证据也有真有假,所以法官判定事实的正确与否的保证是他心中的天平,是他的公正性和人民性,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法官是证据的驾驭者,证据是法官的武器。
现在,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证据是指书契合同之类,是决定性证据。但是,法官的武器还有隐证据、弱证据,即非决定性证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充分利用所谓的决定性证据,更要充分研究考虑利用不受重视的非决定性证据。去伪存真,准确判案。否则就有失公道或者是故意失其公道了。非决定性证据是当下不被人们重视的如证人、证言,反向证据(违法者在违法过程中留下的蛛丝马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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