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征收土地批复的,应提供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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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征收土地批复的,应提供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
——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批复的,应提供相关的征地手续。否则,该批复将以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撤销。
标签:征收补偿|合法程序|征收行为|批复
案情简介:张某为某县村民。2015年8月20日,某县政府作出《湖西路建设工程安置补偿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张某等人的房屋予以征收。张某诉请法院撤销该《批复》。
法院认为:《批复》同意对湖西路建设中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该房屋所占土地为县某村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县政府作出《批复》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庭审中,县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征地手续。因此,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相关政府在作出征收土地批复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在庭审中提供相关征地手续,否则,将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承担败诉风险。
案例索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行初字101号行政判决书“张某与某县政府征收补偿批复征收案”,见《张娟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载《裁判文书网》(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