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修复(下)程序
纳税信用等级的修复,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规定,根据纳税人的失信行为,是否已经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而将信用修复的程序分为两种。
一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对应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三、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税务机关将记录评价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将会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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