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控股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内部交易抵消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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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音视频讲解,更通透:
这是C粉之家会员问的一个问题,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与该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抵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一下相关观点及分析:
一、需要抵消的理由是实体法,一视同仁。
----上图来源于CPA会计教材(2019)
C社:上图可知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定义,即为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那么,这里的各成员企业,是否股东?答案很明显是包括的,比如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未实现内部损益,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由于实体理论下,将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和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一视同仁、同等对待,那么是否推断少数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属于未实现内部损益,既然推断出是属于集团内的未实现内部损益,那么就属于抵消范围。
此外,我们知道,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投资方个别报表需要按比例抵消长投和投资收益,在投资方合并报表,需要按比例抵消内部交易导致的存货增值(逆流)或产生的收入成本(顺流)。那么,这里的投资方,相当于被投资方的少数股东,既然在少数股东的合并报表里抵消了双方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少数股东层面不承认该笔未实现内部交易,那么同样一笔交易,在大股东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也不应该承认?
二、不需要抵消的理由是准则原文未提及少数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抵消
CAS 33只提到了母子公司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问题,具体如下:
第三十六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C社:前述准则提到,子公司逆流向母公司出售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需要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分配抵消。既然母子公司之间的逆流交易需要在归母和少股进行分配抵消,那么是否也能认为少数股东与子公司的逆流交易也需要在少股和归母进行分配抵消,然而很遗憾,准则并未提到这一点。
三、实务处理-不抵消
我们找到一个案例,该案例的处理是不抵消,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是一家科创板在审企业,披露:
背景系,控股子公司向其少数股东买设备等资产,价款分期支付,期间支付给少数股东利息费用。如下图:
我们看了该控股子公司的2019年的净利润,并乘以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40%,正好就是当期确认的少数股东损益,因此,并未抵消之间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利息费用):
四、最后
讨论能够更好的帮助大家理解准则,虽然观点不一,但能从中有所得。对于需要抵消的观点,目前没有找到更有说服力的资料证据,有不同观点的可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