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书|德里达:我们如何憎恨自己的亲人?
我们如何憎恨自己的亲人?
文、德里达
摘自、哲学史:赠予死亡
亚伯拉罕在沉默中憎恨至亲之人,以同意将其处死的方式,憎恨他唯一的爱子。他憎恨他们,当然不是出于恨,而是出于爱。尽管如此,他对他们的恨并没有丝毫减少;亚伯拉罕必定是绝对地爱他的儿子,才竟至于将他处死,做出伦理上被称为憎恨和谋杀的事情。
我们如何憎恨自己的亲人?基尔果反对爱与恨的通常区分,他觉得这个区分既自我中心又毫无兴味。他将爱和恨重新阐释为悖论。如果亚伯拉罕对于儿子的爱不是绝对、独特、无法通约的,那么上帝不会要求他给予以撒死亡—也就是说,作为向上帝自身献祭的祭品而给予这一死亡:
因为,正是他对以撒的爱,在与上帝的爱形成悖论性对照下,使他的行为变成献祭。但是,此悖论中的苦恼和不安是,从人的角度讲,他完全无法使人理解。仅当他的行为与他的感情形成了绝对的矛盾那一瞬间,他才献祭的以撒。但这一行为的现实,却让他归属于普遍性;而在普遍性的领域中,他是一名谋杀犯,也始终是一名谋杀犯。
我强调了'’瞬间'’一次。基尔克果在别处写到:'’决断的瞬间是一种疯狂。'’这一悖论无法在时间中、通过中介而理解,也就是说,无法在语言中、通过理性而理解。正如赠予和'’给予死亡'’,这一悖论无法还原到在场或呈现,它决不构成当下/礼物;它要求的是一种瞬间的时间性。它属于一种非时间的时间性,一段无法把握的时间:无法固定、确立、领会、捕捉,同时也无法理解。认知、常识和理性都无法把握、认识、设想、理解、中介它,因而也无法否定或否认它,无法将它带入否定性的运作中,无法使它劳作:通过给予死亡的行为,牺牲中断了否定性的运作,中断了一切劳作,甚至可能中断了哀悼工作。悲剧英雄可以实现哀悼;但亚伯拉罕既不是哀悼之人,也不是悲剧英雄。
为了在绝对义务面前承担绝对责任,为了实践---或考验---他对于上帝的信仰,亚伯拉罕在现实中必须始终是一个可憎的谋杀犯,因为他同意给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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