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低价投标(中标)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7-08-29 15:43: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我要投稿近年来,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投标、中标现象屡见不鲜。对采购方而言,超低价格通常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低采购成本还可能带来后期的高维护成本,得不偿失;对供应商而言,“劣胜优汰”的局面扰乱了市场机制,同样不利于行业发展。2011-2016年新一轮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在修订时也关注到这一问题,且首次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制。最近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号令”)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立法现状此前,关于对低价投标的认定与处理,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一做法对于低价投标的认定是行之有效的,可以比较有效地遏制低价竞标。87号令将这一做法加以吸收,并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特点加以完善后,呈现在第六十条中,这一规定为认定与处理低价投标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借鉴针对普遍存在的异常低价投标现象,2011年以来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高度重视,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盟以及世界银行分别出台了相应的规则予以规制。联合国2011年《公共采购示范法》的规制。联合国2011年《公共采购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Public Procurement)是对1994年《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修订和更名。《公共采购示范法》第一章第20条新增关于“否决异常低价提交书”的规定,即,如果提交书的出价相对于采购标的异常偏低,引起了采购实体对供应商或承包商履约能力的怀疑,在采购实体已经以书面形式请求该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可以履行采购合同的资质证明后,仍然对该供应商或承包商持有怀疑,那么,采购实体可以否决该提交书。世界贸易组织2012年《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制。2012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颁发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新文本。其第15条第6款规定:收到价格异常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投标,采购实体可以核实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条件和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即,对于价格异常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投标,采购实体可以进行审查,从而避免不合理竞争的发生。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欧盟2014年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规制。欧盟2014年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中《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指令2014/24/EC)第69条第3款和第5款规定:(1)给予采购当局拒绝投标书的权力。若能够确定投标书所包含的异常低价的原因归咎于经济运营者并没有履行其应当遵守的社会、环境及劳动方面的法律义务,则采购当局应当拒绝该项投标书;(2)向成员国施加了向其他成员国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根据其他成员国的申请,成员国应当通过行政合作的形式提供任何由其主导的、与经济运营者所提供证明其提交的价格或者成本具备合理性的证据及相关文件。世界银行2016年《项目新采购框架和规章》的规制。世界银行新版采购协议《项目新采购框架和规章》(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 and Regulations for Projects)于2016年7月生效。其中,《世界银行对于投资项目融资借款人的采购规章》(The World Bank Procurement Regulations For IPF Borrowers)5.65-5.67款新增了对于非正常低价标的规定。5.65款定义“非正常低价投标或提案是结合其他因素,投标或提案价格看起来如此之低以至于借款人担心材料问题和投标人或提案人是否具备按合同提供价格履行的能力。”5.66款规定借款人针对潜在非正常低价投标应当寻求包含详细价格分析、合同标的物、范围、应用的方法、进度计划、风险与责任分配和投标邀请文件任何其他要求的书面澄清证明。5.67款赋予借款人拒绝投标的权力,在价格分析后,如果借款人认为投标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按提供价格履行合同,借款人应当拒绝投标。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一致性地增加了否决非正常低价投标的规定,并且对投标主体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资质,以及招标主体的审查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很大程度上引导政府采购逐渐重视质量、工艺、技术、环保等综合因素,这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