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度量衡小史:交易伤害,不只是“偷秤头”

厦门度量衡小史:交易伤害,不只是“偷秤头”

厦门米商(陈亚元供稿)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即以统一天下度量衡为己任。后来君王继续此业者,不在少数。然延至清末,举国度政依然紊乱不堪。
1916年时,日本驻厦领事菊池义郎调查厦市的度量衡器的常用种类、制作及售价。菊池氏的结论是:
(甲)度,分为三种:
(一)裁尺:用于绸缎店、布店、衣庄及裁缝店,最为普通。因各地习惯,略殊其长短。在厦门每裁尺一尺,合较英尺约长二分。竹制者多,木制者少。制法极粗劣,有自造者,亦有出卖者。卖价每尺一枝,约四分至一角。
(二)鲁班尺:鲁班尺一尺合较英尺约短四分,较裁尺约短五分许。制造更简单,匠家多自备一定之价值。
(三)家尺:为各户自造之尺,供家族之备用。制法极粗简,仅以小刀削竹刻线而已。其长短本无一定,普通较裁尺长五分或二寸。而于广东人家则另有广尺,与日本鲸尺相等。
(乙)量,分为四种:
(一)字号斗:十升为一斗,每斗可容谷类十二斤。又有五升之半斗,十容谷类六斤。皆以杉木制成,为圆筒形,口外上下均包铁边或铜边。一斗者,每只价售小洋七角;半斗者,每只售小洋六角。
(二)草式斗:十升为一斗,可容谷类十斤。又有容五斤之半计,制法与字号斗相同。其价值十斗者,每只售小洋六角五分;半斗都售小洋五角五分。
(三)官斗:使用最普通,十升为一斗。每一斗者,可容谷类八斤;半斗者,可容谷类四斤。材料制法,均与前同。一斗者,每只售价小洋六角;半斗者,每只售价小洋五角。
(四)升广:每一升合斗十分之一,每一广升合升二分之一。皆以竹制,价值分一角六分、一角及五分三种。
(丙)衡,分为四种:
(一)磅称:磅称为英国之衡器,每百磅合中国七十五斤。各大商店皆用之。凡八百磅之磅称,约值洋六七十元左右。
(二)大称:厦门普通使用于粮食之秤,各为千四。它即如前所记,以七十五斤合一百磅,十六两为一斤。最大之秤可衡二百斤。制造材料以红木为称杆,以绳垂铁钩、铁锤。其价值因制造之精粗而有高下,自九角、一元八角,乃至十元不等。
(三)小称:市上买卖普通使用之称,名曰“小称”。其制法原料与上同,有十斤、十五斤、二十斤之分。每杆价值三角,乃至五六角不等。
(四)小秤:专用以秤金银小品,以骨为杆,以铜为盘及锤,盛以木匣。每杆自五角至一元六角不等。[1]
对厦门的度量衡器,国人也有记录。名目虽略有不同,紊乱却是相同:
度:裁尺,1尺合法定尺9寸7分;木尺、造船尺,每尺都合法定尺9寸4分;雕刻尺,1尺合法定尺9寸3分;金工尺,合法定尺8寸9分。
量:量器有合、管、升、斗四种。10合为1管,2管为1升,10升为1斗。1斗合法定斗9升5合8勺。不过米豆、杂粮多论斤,用斗的范围不大。米百斤合133.333磅。
衡:秤有天平秤、百四砣、百八砣、红花秤4种。天平秤,每斤15两3钱;百四砣,每斤16两;百八砣和红花秤一样,每斤皆18两。普通用天平秤和百四砣二种。青菜用百八砣,茶叶、樟脑,用红花秤。洋商、行商用英磅。[2]
继续细究下去,情况将更加复杂。1937年实业部的数据材料,列举厦门的“衡器”名目则有:厦门药戥、厦门什货秤、厦门参戥、厦门菜秤、厦门通用秤、厦门库秤、厦门厦秤等等[3]。不同名目的衡器,用在不同的场合。同样的物件,经过不同的衡器,轻重各不相同。
鲁班尺(来源网络)
度量衡的紊乱,全闽共然。
本省通用测量长短之尺度,各县互有不同,而一县使用长度之种类,亦甚繁多,制衣有制衣之用尺,量布有量布之尺度,而丈量田地,测度木器等,亦莫不有其特殊之用尺。综计全省通用之尺度,不下十余种,除市尺,公尺之外,有鲁班尺、营造尺、裁尺、平尺、京尺、码尺、英尺及弓步尺,而各县尚有各县特殊之用尺,如福安尺、厦门尺、同安尺等,各种长度之长短,均甚纷歧。长者如弓步尺,较新制市尺约长四五倍之谱,而一尺仅等于市尺八寸上下者亦有之。至一种尺度亦以县别之不同,殊地而异。[4]
即便用途相同、名称相同的度量衡器,跨出县市地境,长短、多寡、轻重就不相同。
度器,如主用于制衣的“裁尺”。厦门裁尺,每旧尺折合标准尺为0.9327市尺,而金门的裁尺,折合为0.88市尺;同安、安溪为1.13;晋江、南安为1.04;龙溪为1.15;海澄为0.89。
而量器,厦门的“升”(厦升),每旧升折合标准的0.7000市升;而金门县升,一升为1.184市升;同安县升为0.85;安溪县升为0.803;晋江县升为1.052;南安县升为1.07;龙溪县升为0.962;海澄县升为0.548。
而衡器,厦门的“通用秤”,每旧斤折合为标准1.1800市斤。而周边各县的通用秤,折合标准市斤,金门为1.1610,同安为1.0770,安溪为1.0070,晋江为0.8250,南安为0.8390,龙溪为1.1610,海澄为1.1470。[5]
如再往周边延伸,情况将会更加复杂。这种百花乱放的度量衡器,在商贸中的杀伤力绝非普通“偷秤称头”所能及。时人评论说:
这种紊乱的度量衡制, 尝使中国工商各界无所适从。结果是大入小出,交易时毎起纠纷。且商人时因利心的引诱,乘便取巧,尔诈我虞,弊窦丛生,足以养成人民欺骗之风而有余;更有一般不肖官吏,及奷宄之徒,从中舞弊,国家岁收,因受莫大影向,国民经济,亦受无形亏损!更从国际方面而言,自清道光二十二年鸦片战争后,海禁旣开,国际贸易,渐趋发展,以中国故有的度量衡制,既不足以维持双方信用,复不便于彼此交易。[6]
戥(来源网络)
近现代以来,“划一度量衡”被历届官府奉为要政。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清廷颁布《奏定度量权衡画一制度图说总表推行章程》。民国4年(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权度法》。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民国18年(1929年),再颁《度量衡法》;民国19年(1930年),颁布《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划一程序》规定各省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各县市设立检定分所。1930年6月福建省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厦门检定分所相应成立。划一度量衡有了专门机构。
划一度量衡,需有标准的度量衡器。1931年海军厦门造船所函请附设度量衡制造工场,以为这既有助地方推行度政新器,又可为军企造船所增收。报告最后获实业部批允。实业部也同时要求:造船所须以50元向实业部购取民用度量衡的标本器,供参照仿制;生产出的产品,均须由省市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盖章方可出售。[7]
造船所原以为能这笔生意必然利润丰厚,不料新器制造却命运多舛。造船所所长韩玉衡忆及于此:
民国十九年(1930年),闽省府为推行统一度量衡新制度,派省度量衡局长何岑到厦筹设厦门度量衡分局,经协商由厦门造船所承办制造度量衡新器,约定以所得收益均分。估计此项收益当甚可观,可作发展造船事业经费。惟开办经费由所筹垫,所方无力支应,后有一侨商愿投资3万元,以出货后闽南漳、泉、厦门各地归侨商承揽推销为条件。双方立约后,即附设度量衡器制造所,备料兴工,一年之间,所出成品,工料超出了3万元。侨商承受成品推销,不意商民扭于积习,拒绝使用新器,当局无能,既不能贯彻执行法令,又不负责任,以致积货如山,无法脱售。所方未沾其利,而侨商实蒙损失。[8]
新政推行,也一样步履艰难。媒体报道:
市府昨布告,据度量衡检定员翁中衡呈称,本市推行度量衡,关于杆秤一项,推行已十之七八,唯各商民人等,仍多偷用旧秤,而米业所用之磅秤量器,及药材业、金银业所用之等秤砝码等,迄今尚未遵换新器,实属玩法。现奉省府令限六月底完成划一新器。兹期限已届,亟应积极进行,以免延情据此(查划一度量衡新器期限届满,各商民人等亟应一律换用,以符功令)。除分令市商会转饬各同业公会一体遵照外,合行布告,仰各商民人等一体周知云。[9]
官斗(来源网络)
抗战胜利之后,厦市度政再起波澜。1947年省府宣布,分地区、分阶段划一度量衡。厦市列名首期完成的14个县市中。其实之前,厦市度政改革已经起步。1946年5月,厦门市府召集商界各同业公会,重新划定度量衡器检定及旧器处理办法。提要点有:
(1)未经检定之新器应填具申请书连同检定费,送交工务局检定;
(2)战前或在本市沦陷期内,经检定之新器,虽盖有印记者因使用之久,依法应受检验,不收执检定费;
(3)凡属于改造之旧器,应于废除旧器以前修理完竣,仍须送局检验,盖有印记者方准行用。[10]
是月,市府工务局会同警察局检查全市商户摊贩。遇有使用旧秤者,一概没收。两天时间共没收秤杆485枝,秤盘168块,秤锤285粒(部分旧秤的秤锤能适用于新秤,就仅没收旧秤杆)。
1948年5月,厦市检定分所复设。分所计划满满:
本所为推行市上度量衡新制,便利市民使用起见,拟分二期工作。第一期预定完成时间一个月,拟就金银铺、布匹庄、油商、糕饼店等四途先予推行。关于布途方面,现已与该业同业公会会商,同意于物价审查完竣公布日起一律换用市制市尺,不得在行沿用旧制码尺。至该业所需器具已由本所函请省检定所统筹购发。次,糕饼业旧用英磅,因成本较贵,略加修改即可使用,现亦已由所派员指导,交由本市度量衡制造商加予改造。至第二期之工作,拟在中心区域或各市场设置度量检定公告所,如使用商若不依照市用制使用,准市民随时予以检举,俾能全部改制,以使物价管制得能顺利完成云。[11]
动作也在不断:
省度量衡检定站厦门分站自本年五月间成立以来,对于业务推行颇力,兹闻该站为加强本市公用民用度量衡器具检查,以杜流弊,而安人民生计起见,经决定自九月份起,每逢星期一,会同警局员警巡回抽查一次,并将计划在市区热闹场所设置度量衡器具检核处,以供民众自动核准藉以减少争执。该站有鉴本市金银业使用天平戥秤均不合规定,每两较市秤大两钱,殊有妨碍新制之推行,经派该所邹主任兰生商同该金银业公会理事,议定推行计划,以期督促更换云。[12]
所谓“度量衡器具检核处”,简单叫法为“公校处”。市府特制订《设置度量衡标准器及市场公校处办法》:
一、本市各商会及同业公会,应酌视该途商使用度量衡器具情形,分别备价购领标本器具全付或一部分,以为各该途商用器标本。
二、各市场应各设度量衡器具公校处一所,供市民购买货物时校准用器之用。
三、度量衡标本器之件数如下:
1、公尺一件,市尺一件;
2、一升铁质量器一件,200公分量杯一件,油提一件;
3、铁砝码一付(包括20公斤一个,10公斤二个,5公斤一个,2公斤二个,1公斤及半公斤各一个)戥秤一支,杆秤一支。
四、公校处设置150市斤杆秤,20公斤钩秤及10市斤簧秤各一件。
五、前项用器,由市商会、各同业公会及各市场营业者集资汇缴,市府统筹制发。
六、各业商应随时自动将所用度量衡器具,与商会或同业公会所置标本器检校,以资划一。
七、市民购买货物,得随时持往公校处自动校对。
八、民众或各业商,因度量衡差异而发生纠纷时,应以标本器及公校用器为标准,如发现标本器或公校用器有不符时,以市府所存标准器为标准。[13]
新策未及实施,就遭时代变易,人民政府接棒度政。1949年11月新政权宣布:
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为继续推行度量衡政策,便利人民交易,决仍照过去的成案办理。该局除通知各度量衡制造商遵照办理外,并函请市商会转知各途商,今后市场交易,一律以标准制或市用制度量衡计量计值,以资划一。[14]

关乎民生之大政,永远没有完结。


[1]《厦门地方惯用之度量衡调查——大正五年九月十四日驻厦日本领事菊池义郎氏报告》,《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1917 年 第4卷 第1期。

[2]林光澄等编:《中国度量衡》,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40页。

[3]《实业部月刊》1937年第2卷第6期。

[4]《福建各县度量衡之折算率》,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福建省统计月刊》1935年第1卷第4期。

[5]数据来源:《实业部月刊》1937年第2卷第6期《统计资料:中国历代度量衡与市用制折合表,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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