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三)
根据《亚太邮政公约》规定,会员国之间互寄陆运、河运或海运函件均不收取转运费,互寄水陆路信函和明信片应减低邮资费率,在国内函件费率与国际函件费率的85%之间选定一个数额。我国对寄往亚太邮联会员国的水陆路函件,实行减低资费。例如在1985年5月10日起实行的国际函件资费中,20克以下信函由1.20元减低为1.10元,明信片由0.90元减低为0.80元。在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际函件资费中,20克以下信函由4元减低为3.5元。
我国自1975年11月13日加入亚太邮联,并与邮联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应我国邮政邀请,1987年8月27日至9月1日,亚太邮联执行理事会1987年年会暨亚太邮联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会议在 北京举行。这是亚太邮联首次在我国召开的会议。2003年12月9日,中国邮政在海南博鳌承办第2次年会。
许多会员国发行过亚太邮联纪念邮票,图8是新西兰于1972年发行的《亚太邮联10周年》邮票。
【1989年第2期《上海集邮》刊出,现略有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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