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区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地域:河南省
裁判年份:2018年至2020年
有效案例:24个
裁判观点:

一、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公司证照

二、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请求返还证照

四、未履行前置程序,股东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证照

五、诉请返还公章、营业执照及财务会计账簿等特定物,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实际占有印鉴

具体案例:
(一)关于证照保管的主体问题
◉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公司证照(2个判例)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郑州新正荣置业有限公司与曾树云、范丽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184民初6273号】认为:“公司证照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法人,尽管拥有证照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必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范丽丽代曾树云持有新正荣公司30%的股权,新正荣公司有权依照股东会决议要求曾树云、范丽丽返还公司证照,耿红梅作为新正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公司证照予以保管。现被告未将公司印章和公司执照等交付给原告,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显属不当。故对于新正荣公司要求被告曾树云、范丽丽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耿红梅交付原告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安阳帝易广告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王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505民初1333号】认为:“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本案诉争公章等财务相关物品应由谁合法持有的问题。公司公章不仅是公司的财产,更是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现,系公司经营之必须,其所有权属于公司。本案涉案公章、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财务相关物品均属于帝易广告公司的财物,均应由公司控制,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占有,从同一性及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角度而论,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持有或安排持有相关公司的物品,本案诉讼请求的标的物公章、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物品均为公司的财务资料,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公司财产,而是特殊财产,此类财产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被告徐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合法持有权,且其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公章、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系代被告徐某某取走相关物品并交给了徐某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证照保管的规定问题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事项(3个判例)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锦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司保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20)豫0184民初3119号】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根据锦远公司企业信息登记情况以及锦远公司章程,股东司保玉占锦远公司36%股份、孙保山占锦远公司31%股份,锦远公司法人侯德群占33%股份,庭审中原告法定代表人侯德群认可在2019年5月份离开锦远公司,2019年5月1日股东司保玉、孙保山占锦远公司股份共67%股份,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印章由锦远公司原财务人员丁菲菲保管,后在锦远公司需使用印章或证件时,经股东司保玉、孙保山同意侯德群因诉讼使用过锦远公司印章,此状态一直持续至今。现锦远公司向该院起诉要求司保玉返还公司印章、证件。可知,在此之前股东司保玉、孙保山与侯德群对锦远公司原财务人员丁菲菲持有公司印章、证件的行为是达成共识的。公司印章、证件由谁持有,如何使用属公司的经营方针,应由股东会决定。现锦远公司要求司保玉返还涉案印章及证件也应由公司股东协商,召开股东会决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锦远公司不能代表股东会,无权要求司保玉返还公司印章及证件。”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小波、济源市宏翔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20)豫96民终243号】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公章属于公司的财产,应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公章的保管持有应体现公司意志,基于此,公司亦有权变更公章保管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司章程对公司公章如何保管问题没有进行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章程没有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公章如何保管问题作出决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军、河南中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7)豫01民终17707号】认为:本案中,《河南中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议召开十日前应通知全体股东。河南中睿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召开董事会,决定于2013年4月24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2/3董事表决通过。其后,河南中睿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且该会议决议已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2013年4月24日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合法、有效,该决议决定由李军返还公司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印章等,李军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返还。”
(三)关于证照返还诉讼的主体问题
1、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请求返还证(3个判例)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安阳帝易广告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王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505民初1333号】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帝易广告公司在起诉书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管某某是否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即原告帝易广告公司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徐某某认为起诉书上没有加盖原告帝易广告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意见不能代表公司法人的意见,本案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本次起诉并非公司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如果公司在起诉时持有公司印章,则公司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果公司公章被被告持有,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帝易广告公司起诉目的之一就在于要求股东(监事)徐某某返还公司公章,在法定代表人与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管某某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被告徐某某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素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豫民申3119号】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本案中太行公司诉请李素芳返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对于该诉请能否成立,首先需要判断太行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如果存在法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或者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太行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推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收回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等内容。李素芳未对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提起过诉讼,故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太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姚修伟,由姚修伟签字可以代表太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太行公司的公章仍由李素芳保管,故太行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公章。”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杨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5民终3475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上诉人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工商登记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仍是赵宝良,赵宝良代表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对本案审理后作出裁判。上诉人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未履行前置程序,股东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证照(3个判例)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华、张云立等与王彩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391民初300号】认为:“本案中,主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体应为洛阳文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张云立、周华以股东个人名义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公司证照,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周华、张云立作为洛阳文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故二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史选增与李安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391民初683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建立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财务资料,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公司证照的不正当持有,应当由证照所有权人即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故本案中,主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体应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史选增以股东个人名义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公司证照,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翔、何俊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7民终6174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作为股东的李翔、何俊国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未按照法律要求先行请求公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案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形,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本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管辖问题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祺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蔡琪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102民初6012号】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蔡琪琳的户籍地为河南省巩义市建设路96号附8号,原告称蔡琪琳经常在郑州市居住,但未就此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且在诉讼中,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卫峰的陈述,原告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须水村32号仅为注册地址,公司未实际在该处经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在巩义,本案讼争的公司证照实际交付被告蔡琪琳的地点亦不在郑州市。综上,原告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宋洪新、信阳市博思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20)豫15民辖终91号】认为:“博思嘉业公司诉请返还公章、营业执照及财务会计账簿等特定物,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即博思嘉业公司住所地在河区,该公司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范丽丽、郑州新正荣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1民辖终1574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关于证照返还的其他问题(8个判例)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灵宝市欣科食品有限公司与田守山、刘菲菲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豫1282民初2640号】认为:“公司印章、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证照的管理属于公司的自治事项,公司可以通过其内部机制决定保管人选和使用权限,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证照、印章等公司物品,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公司物品的管理人以及二被告是否实际占用证照、印章等公司物品,故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巩义市金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杰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豫01民终8064号】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荣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金荣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之主张负有举证义务。综合分析金荣公司一、二审提交证据,金荣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培杰、白松涛存在非法占有金荣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章、财务凭证等,也不能有效证明杰华公司、王培杰、白松涛存在侵犯金荣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故,巩义市金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凯美贸易有限公司与章希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豫0104民初8605号】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凯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约定一切公司文件、欠条、账目都由会计存管,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并非会计负责人,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返还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系由被告持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洛阳市尧熙置业有限公司、于炳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豫03民终5257号】认为:“公司证照归公司所有,为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公司证照一般按照公司授权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于炳栋虽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各1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1本、不动产权证书1本(国有建设使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本为于炳栋实际占有。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系案外人王京阳实际保管,相关财产保全线索乃由曹玲芳向一审法院提供。故洛阳市尧熙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于炳栋应向其返还相关公司证照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坤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顺利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322民初1667号】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称被告高顺利掌握着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资质证等,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亦不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偃师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红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3民终1737号】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祥公司以徐红升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所有财务账册均由徐红升保管为由,要求徐红升交还所有账册,但徐红升称其并未保管公司账册,中祥公司应就徐红升保管该公司账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中祥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徐红升保管该公司账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祥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郑州伏尔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淑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豫0122民初1605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作为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其所有权理应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要求无权占有者返还公司证照。2016年11月20日,伏尔斯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撤销了李淑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由许七斤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事实已经生效裁判确认,故伏尔斯公司有权要求李淑萍返还由其持有的公司证照;本院在审理(2017)豫0122民初315号案件时,李淑萍认可持有伏尔斯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公司营业执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除案外人李银萍认可合同专用章在其手中外,李淑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将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交给他人,故伏尔斯公司要求李淑萍返还公司公章及公司营业执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查明李淑萍未持有财务章及合同专用章,同时伏尔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淑萍持有行政章,且李淑萍予以否认,故伏尔斯公司要求李淑萍返还行政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州市四海新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巫龙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8)豫0581民初6561号】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可依照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掌管,但任何人均无权占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任命书和短信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巫龙华系原告公司会计并保管着公司印章、账簿凭证及相关证照。现原告公司停业,因需处理公司相关善后事宜,需被告返还所保管的公司印章、账簿凭证及相关证照,多次催促后仍未返还,构成不当持有,公司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
本文作者:张晓松,辽宁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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