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种发票使用办法有新规定,和购销双方息息相关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今天的每日税语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注: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件规定的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1
销售方注意事项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03
开具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04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如何处理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5
温馨提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抵扣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3、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