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注意隐藏在“分类征收”面纱下的“综合征收”(修改稿)

如果让我提点建议,我想说:分类征收,能不能分得彻底一些?不要在分类的面纱下隐藏着综合征收的项目。

何出此言呢?

我们都知道,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模式,也就是把个人的所得划分了十一项目,每个项目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这种模式是便于征管,效率高,但不利于公平。

尽管社会上一直有呼声,说应该改成综合征收,也就是把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所有的收入都汇总起来,再扣除相应的一些生计费,子女教育经费等,综合起来进行申报。

这样做确实更公平,但这个征收效率无法保证。代扣代缴?没办法计算啊,自行申报?数亿人自行申报带来多大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可想而知。另外申报真实与否?如何监管?这些都是难题。所以,说一千道一万,分类征收虽然弊端多,但也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做循序渐进的修改。

在十一个所得分类中,有一个财产租赁税目,想必很多人都遇到过,尤其是房屋出租。

房屋出租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月租金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然后再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税、以及限额的修缮费用,余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于房屋租赁业务来说,认定取得租赁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据此计算相关税款并没有错。

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工资薪金是夫妻两个人各自计算,各自缴税。但房屋租赁,把原本是夫妻两个人(也许更多人)共同的收入,全部作为了一个人的收入,计算了个人所得税。

这相当于是在分类征收的名义下,实行了“综合征收”。

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以每一个自然人为纳税主体,符合法理的做法,应该是把租金分解为每一个的收入,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让税务机关去确认房产的所有人有几个,分解租金收入计算税款,不太合适。毕竟,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强调的是租金的所得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

合理的办法,是提议对财产租赁做一个修改,把分类征收的原则贯彻到底,不要在此处形成一个“综合征收”的特例,当然修改法条难度很大。

另外有一个简单的实践中的办法,就是纳税人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出租人写上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即可证明所得人是两个人。相当于是稿酬中的多个作者,可以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唯有如此,才算是真正的分类征收。也才能让纳税人享受一下分类征收模式下为数不多的好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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