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一句话牢记企业清算的税收政策
花开终有花落日,据《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2.5年,所以,尽管很无奈,但大部分的企业经营者可能都会面临一次或多次的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在税务上是什么规定呢?简单来说,就是需要记住一句话“两个纳税年度、三个所得税。”
第一个纳税年度是企业终止经营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了生产经营,虽然经营期不足12个月,但从当年1月1日到终止之日,依然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天内进行申报。
第二个纳税年度是企业清算期间。企业从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登记之日前,是清算期间,企业整个清算期间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处理,无论这个期间长达几年还是短至几天。
第一个所得税是终止经营年度产生的企业所得税。这个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没有什么区别。这个期间需要计算的是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所得税是清算期间的公司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这个时候就不能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来计算所得税了,毕竟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已经不复存在,非常规时期只能采用非常规的计算方法。
这个期间税务上需要计算的是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计算思路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由于停止了正常的经营,所以主要任务不是卖产品存货,而是变成了变卖资产。清算所得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并不是必须实际卖出去,而是确认每一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不是账面净值而是计税基础;相关税费不含原先的欠税,而是清算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清算所得的公式,把债务清偿损益看作营业外收支,其实和常规的计算利润总额的公式是很相似的。
第三个所得税是清算后股东层面的所得税。这个层面的所得税经常被人忽视,所以尤其应该特别关注。如果股东是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就是个人所得税。这个时候,最主要的是计算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和清算所得,经常会有很多筒子分不清。先看一下公式对比: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剩余财产=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的欠税-清偿债务
大家通过公式对比可以看到,一个最主要的区别是:清算所得需要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而剩余财产则不需要减。这是因为清算所得是一个类似于计算利润的指标,所以资产收入应该减去资产成本。而剩余财产是一个类似于计算所有者权益的指标,所以是资产收入减去各种负债。把握住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指标还是比较好区分的。另外,应该特别注意,上述减除的费用和负债顺序是不能变的。
剩余财产中先确认股东的股息所得(留存收益中按股权比例确认),再确认投资所得或损失。这个顺序也是不能变的。
这个顺序对企业投资者是有利的,因为股息所得对企业来说是免税的,而投资所得是应税的。这样安排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但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则情况不太妙,如果是投资损失,投资成本都收不回来,但先行确认的股息红利却不能免税,有一种配了夫人又折兵的感觉。如果最终投资所得,这个顺序则不会有什么影响。
附企业清算的相关文件:
1、 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 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3、 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
4、 财会【2016】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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