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医保报销政策——安徽省

一、2020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注:

1.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2)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2.按病种分组付费住院待遇:参保居民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不设起付线,不限定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病种(含按疾病相关分组)付费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3.日间手术、放化疗待遇。日间手术、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管理。

4.慢性病门诊。参保居民患有我市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门诊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5.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需要门诊长期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1.居民大病保险

注: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2.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贫困人口在省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7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4.住院分娩补助。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产妇在妊娠期或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5.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

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照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及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6.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

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报销案例

合肥居民张先生参保了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恶性肿瘤住院,在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0万元。

首先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75%,共报销14.925万元,个人负担5.075万元。

之后再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1.5万元,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销60%,共报销2.145万元。

最终居民医保共报销17.07万元,个人承担2.93万元。

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普通住院

、2.普通门诊及药店购药

1.根据合医保发[2019]1号的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扩大了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将可以用于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医疗健康支出;

2.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医保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部分个人现金支付;

3.医保个人帐户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消毒用品。

3.特殊病门诊

1.2019年2月起,特殊病由27种调整并增加至44种;

2.病种限额提高,年度起付线按定点机构级别设置(原先按参保人员在职和退休类别设置);

3.按月或按年多病种复合计算。特殊病比照住院待遇结算,因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保待遇。

4.医养结合住院

结算方式:

1.医养机构和患者按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2.医保经办机构和医养机构结算。

5.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享受“一免三优先”政策。签约服务对象在签约家庭医生所在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优先享受上级医院专家门诊预约、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预约;需转诊的病人优先享受绿色通道转诊;优先为符合建立家庭病床的签约服务对象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2.享受门诊特殊病免除起付线政策。对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卡且定点医院选择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人员,予以免除特殊病起付线;

3.享受住院起付线减免政策。签约服务对象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予以免除医保住院起付线

6.医疗补助

1.退休人员住院个人支付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超过个人年养老金收入的25%以上的部分,按85%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

2.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因肾透析、肾移植术后门诊个人支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四、医保不能报销情况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含生育保险);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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