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小区业主李女士
不满物业服务
拒绝支付一年的物业费
多番协商未果
小区物业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业主李女士称,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规定了原告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义务。
1、小区电梯安全隐患严重,经常出现故障,平均一周有一次到两次的故障,并且年检过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出行安全。
2、物业随意变更地下车库的用途,作为仓库、健身房出租,其中有些消防设施受到损害。
3、李女士表示,自己曾无故被踢出物业群,物业群作为服务渠道,物业管理人员经常性不回复问题。
4、小区的停车位经常放满垃圾,无法正常停车,物业公司不作为。而且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小区,在小区内施工,导致公共设施损坏。
5、不明身份的人可以随意出入,物业公司不进行任何阻拦。
李女士以此为由,拒不缴纳1年的物业费4068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有成效。物业公司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缴纳所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1587元。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李女士提供了物业服务,李女士应当支付物业费。关于电梯故障问题,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维保人员在小区驻点为业主提供服务。发生电梯故障后,物业公司积极通知维保单位对被困人员进行施救。可见,物业公司已尽到基本物业服务。关于地下车库违规改建的问题,李女士认可部分地下车库已恢复原状,对现有地下车库违规使用的问题,物业公司并无执行权,且物业公司当庭表示会继续与违规使用方进行沟通与劝阻,并将处理结果即时告知业主。对于外来人员随意施工造成供水系统损坏问题,经查,该问题系由第三方提质改造工程造成,并已向小区业主公开致歉,与物业服务无关。李女士提出的物业公司在微信群没有及时回复、车位被垃圾占用等问题,因物业服务系全方位、动态性、持续性的服务,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长期存在严重瑕疵。退一步讲,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也不构成被告拒缴物业费。综上,开福区人民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予以驳回。因双方对物业费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068元。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基本义务,即使与物业某方面发生纠纷,但物业整体的物业服务并没有因为个人而中止,因此仅因为某一事件而拒交物业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此外物业公司若确实存在过错,业主也可以依法民事诉讼索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