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肛门不明原因大出血,疑似护工使用开塞露导致?丨官司案例006
特别说明:我们将通过公开的判决资料,整理出100个与我们养老院相关的案例,希望通过这100个典型案例,为养老院的风险规避提供帮助和支持。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也希望您能多多支持本公众号(@养老运营小伙伴)。
【养老院的100个官司案例006】
案件概述
家属接养老院电话,被告知老人肛门不明原因大出血,家属立即赶到养老院将老人送医。经治疗,老人于2019年6月9日死亡。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直肠穿孔,事发前养老院护工为老人使用过开塞露,家属认为是护工护理不当导致老人的直肠穿孔,故要求养老院承担老人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信息
案件经过
2019年5月29日,被告护工为帮助老人排便,为其使用开塞露,停顿几分钟后,老人肛门有鲜血流出,被告立即通知家属并拨打120送医。经治疗,老人于2019年6月9日死亡。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直肠穿孔,CT检查显示肛门1厘米处有破口,医院也曾明确告知系外力作用造成,其他部位没有任何破损。
损失总额
家属起诉请求:经济损失人民币515603.54元,包括医疗费22,183.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440元、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52,590元、律师费50,000元。
各方主张
原告诉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直肠穿孔,CT检查显示肛门1厘米处有破口,医院也曾明确告知系外力作用造成,其他部位没有任何破损,事发前养老院的护工为老人使用过开塞露,家属认为是护工护理不当导致老人的直肠穿孔养老院护工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被告承担老人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老人自2007年11月30日起入住养老院,属于重度护理等级,生活起居基本无法自理,需要依靠护工护理。事发当天,护工为帮助老人排便,为其使用开塞露,停顿几分钟后,老人肛门有鲜血流出,养老院立即通知家属并拨打120送医。家属以侵权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全责,但未证明养老院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亦未证明养老院护工行为和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开塞露是社区医院开具的常用药品,养老院护工是根据医嘱进行操作,不可能直接导致老人直肠穿孔。老人的主要死因是其自身结肠息肉导致的直肠穿孔,以及其他疾病,并非外力作用导致。
庭审纪实
1.原告提供证据:养老院出具的事故经过一份,内容为:“我院老人于2019年5月29日中午10时40分左右,护理员为帮助老人排便,为其使用开塞露,停顿几分钟后,发现老人肛门鲜血流出,同时有大量的大便排出,立即通知家属并拨打120送医院检查治疗,做了手术,切除穿孔部分直肠。特此向保险公司报案……”。
家属据此认为老人直肠穿孔是护工护理不当导致,养老院也曾经以这个理由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养老院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确系养老院出具。但仅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描述,并未自认护理不当导致老人直肠穿孔。养老院出具说明是因为养老院购买了保险,养老院希望家属能够获得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老人死亡和被告护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未予理赔。
2.审理中养老院现任院长出庭作证,其作证内容如下:老人在养老院住了11年,近三年属于重度护理等级,老人的生活起居无法自理,均需要依靠护理员。老人偶尔会有大便不好的情况,护理员会帮老人使用医院开的开塞露。2019年5月29日中午,老人打好开塞露,过了一会儿,就发现老人大便出现大量鲜血,院方第一时间通知医生和家属来院,家属来院以后将老人送医救治。老人去世以后,院长和家属表态,在这个问题上,绝不推卸养老院应该承担的责任,养老院在保险公司买了意外险,会尽量往大的方向争取理赔。之后,养老院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递交了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告知院方预估的理赔金额,院方反馈给家属,并告知如不满意可以走诉讼途径。作为养老院院长出庭和申请理赔,是因为每个老人都是我们的家人,我们对他们都很宝贝很有感情,我始终是站在老人的角度去考虑处理的……”。
家属认为证人的陈述存在不属实的部分,认可证人陈述的事发经过,但证人曾明确表态养老院会承担全部责任。养老院认可证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初衷始终是帮助老人争取更多的权益,对于被告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并没有做过明确的承诺。
3.审理中,家属申请老人死亡与养老院护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检案科认为老人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无法依据现有材料进行鉴定,相关委托要求超出其鉴定能力,故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该鉴定申请,作退卷处理。家属对此不予认可,坚持要求鉴定。养老院对此无异议。
4.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2007年11月30日,家属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老人入住养老院,养老院根据老人入住时的健康状况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并按照分级护理标准为老人提供相应服务。入住时,老人患有高血压和帕金森。
2019年5月29日,老人突发不明原因的肛门出血,养老院遂电话联系老人家属告知情况,原告立即前往养老院将老人送医。老人入急诊后行腹腔镜探查 乙状结肠造瘘 直肠穿孔修补引流术,2019年6月7日突发呼吸急促,考虑急性肺水肿可能,后经医院积极抢救,于当日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直肠穿孔、乙状结肠多发息肉、高血压2级、帕金森病。
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老人生前未行解剖就已火化,致使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无法认定老人死亡与养老院护工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考虑到老人属于养老院的重度护理对象,生活起居基本无法自理,养老院在照看老人时,应尽到较一般对象更为谨慎的照顾义务。无论养老院护工操作不当能否导致直肠穿孔,亦或老人是否存在自身直肠的恶性病变,养老院都应在日常照料中予以关注和提示,本院根据各自的过错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3.养老院赔偿家属人民币120,000元。(约担责23.3%)
4.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100元,被告养老院负担人民币1,350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