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么用?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概括地理解为是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项构成的。承包人承揽工程后,将其人力、物力、财力物化至建筑工程中,实际支出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等。从这个层面看,建筑工程可谓是承包人资金与人力投入的结果。
当建筑工程已经完工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但实践中,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又比比皆是。为此,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一、何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按照《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其建造的工程项目经折价、拍卖后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此外,依据该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至于如何行使此优先权,法条也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涉案工程。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从民法典的规定及〔2020〕25号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出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2、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按照司法解释第38条及39条[1],无论涉案工程是否竣工,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诉讼中,承包人可以提交完整的阶段性验收文件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如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40条[2],工程款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其实不难理解,如文首所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因此优先权的范围,仅及于承包人因承建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4、不存在抗辩事由
例如,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未经过主张权利的期间(18个月)[3];又如,涉案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予以承包人的特殊保护,承包人在承揽工程的全过程中,应当予以重视并合理行使,避免因轻视自身权利而错过行使期间。
(图片来源Pexels网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25号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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