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录而不读者加入失信名单需辨析招生秩序与个人选择权孰重孰轻

将录而不读者加入失信名单需辨析招生秩序与个人选择权孰重孰轻

文/虹野

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一则拟将取消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共识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因为这种“录而不读”现象不仅出现在湖南大学,在我国其他一些高校也屡见不鲜。除了研究生外,一些本科生、专科生也存在这种“录而不读”现象。
高校除了研究之外首要职责就是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给公众,又因为过去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稀缺的,所以才会有高考、研究生考试这样的选拔,按照常理几乎没有学生会拒绝这个“权益”。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很多学生都有了更多、更好的选择,录而不读或重考更好大学、或出国、或就业,这本身是高等教育发展下个人自由选择的一种正常现象。

但是这种“录而不读”确实会给现有招生秩序带来冲击,在现有招生秩序下也确实会使得其他需要高等教育资源的人丧失机会,也确实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但“录而不读”现象的出现何尝不是在说明现有的招生秩序已经无法再以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保障学生享受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了呢?

面对“录而不读”的现象,我们就有了两种常见的选择。一种是以维护现有招生秩序为主,强制学生“录必读”;另外一种则是调整现有招生秩序,保证学生拥有最好的选择。

故有人建议制定法律将这些“录而不读者”纳入失信名单中。甚至,作为“录而不读”大省的河南,在2018年首次把“录而不读”当做违背志愿失信行为而采用了一些惩戒措施。
也有人说“录不录是学校的权利,读不读则是学生的自由”,对“录而不读”不应该惩罚。一面是因为“录而不读”造成高校资源浪费,一面是个人的自由选择,通过惩罚剥夺个人选择权有些不妥,听之任之任其发展也确实不行。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改变过去的招生秩序适应新的情况理论上应该必要的,但是在实践上调整招生秩序涉及面之广难度之大是难以想象的,要想在最短时间内尽快解决“录而不读”现象,最终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可能会通过出台规章制度加大惩罚力度来制止学生“弃读”。当然,将录而不读者加入失信名单需辨析招生秩序与个人选择权孰重孰轻,维护招生秩序亦须不忘初心。所以,我们也需要在更长周期内来思考招生秩序如何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下更高效地让公众选择到自己所需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
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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