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5:隐患排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中第五条款就是“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对比一下企业负责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就是说,整改隐患是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而不是安全管理机构的。
从这个职责可以看出,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确实是安全管理机构的一项职责,而对于安全生产是否隐患的消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负责此项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的责任在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的部门,一般事故隐患是由具体的部门来进行消除的,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是由企业负责人来组织消除的。
因为重大事故隐患往往需要停产,而这个决定由这个部门来决策可能是不合适的,也可以说这个可能需要企业负责人来决策。
对于安全管理机构来说,还有一项职责就是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来说,他们是安全生产的监督机构,企业的直接的安全管理是企业的直属部门或者直属车间,在这方面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应的建议。
这方面在实际管理中,有时会存在一定的错位。比如说有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通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来实施,一般来说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权限不够大,组织这方面的整改有难度,相关部门的配合也很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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