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儿子告老子这件事儿 | 江河·早茶夜读

文  |  江河
出版社工作

在《公主之死》中,作者曾提到,因传统社会禁止“卑幼控告长上”(儿子不能控告/揭发父亲),促使家暴案件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导致家庭内部的暴力无法得到法律的裁判。我对这一伦理难题(人为的法治障碍)印象深刻,在读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又找到了一点相关的线索。

所谓“卑幼控告长上”的禁令,追溯起来应当属于“容隐”制度。“容隐”这个词不知道学术上怎么讲它确切的词源,但说它和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有着直接紧密的关系,应该问题不大吧。瞿同祖在“容隐”一节中主要讲了儿子不能控告、揭发父亲的法律规定,传统社会中,以下犯上者是不孝,不孝是重罪,“非人子之道”,“亏教伤情”,“伤和贬俗”,一旦违规,不仅相关官吏要跟着被处罚(“唐、宋杖八十”),原告子孙也要受到重刑,比如说:

汉衡山王太子爽坐告父不孝弃世。
东汉时齐王晃及弟利侯刚与母太姬宗更相诬告,有司奏请免晃、刚为庶人,徙丹阳,帝不忍,诏加贬削。

从北魏时代起,子孙告父母就已经是死刑,唐、宋是绞刑,一直到明、清,才把实告和诬告分开,诬告长辈的子孙依然被判处死刑,但被告长辈被证实确实有罪的子孙还是免不了要“杖一百,徒三年”。似乎在古代社会,法律最先保护的是伦理秩序,而不是公义,书中讲到一个例子,梁武帝时期有位母亲拐骗人口,她的儿子出来作证证实其母罪行,法官表示,做儿子的应该“有隐无犯”,但你却提供了对母亲不利的(虽然是真实)的证据,导致你母亲被判处死刑,按我们现在的话说,这位法官重点歪了吧?不审判拐卖人口的罪犯,却先去处罚证人……最后这位儿子被流放了。

春秋战国时用秦律,法家讲条例,儒家讲伦理,以礼入法,大概也是西汉王朝结合现实生活提出的一种在地化解决方案,是政府低成本维稳、管理社会的基本手段,但接受过现代法治教育的人大概很难理解,或者说接受这种伦理大于法治的法律制度,就像《公主之死》里提到的,很容易造成暴行的遮蔽和公义的丧失。

如何理解“容隐”制度的合理性?简单查了一下资料,发现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争议由来已久。有种说法认为,如果鼓励父子互相告发,社会风气就会变得很坏。(这个可以理解,我猜想最近可以参考wg吧。)有趣的是,反方的观点好像更有说服力,比如针对“容隐”对伦理秩序维护的有效性这一点说,反方反驳表示,父子互隐对构建一个伦理关系正常、健康的社会是有伤害的;还有种延伸到整个社会关系网的说法是,父子互隐会造成官官相护……总之正反两方的观点基本是在伦理的范畴内讨论,倒是一位山东财经学院教授的一篇博客提供了新的思路,王蔚老师从生产生活的角度入手,家庭是传统社会生殖、生产的基本单位,古代也没有什么社会保障,父母是家庭生产消费的主动力,如果父母,尤其是在男权社会中的父亲不在了,整个家庭就会难以为继,这样一讲,“容隐”就有了很强的现实功用,破坏了家庭就是破坏了生存,这种说法好像和我们现在大部分人的生活也很接近。

但伦理始终是管理者最好用的说辞,就像上文提到的“亏教伤情”,“伤和贬俗”,伦理也是法律和父权最默契的纽带,以“不孝”为罪名。很好想象,“不孝”是可以很主观的,充满阐释性。父母如果打死了孩子,“只要父亲说儿子违反教令,法司是不会要求提出原因的,也不须法司加以认定”。在这套伦理化的法律制度下,父母完全可以合法地控制孩子的生死,“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将子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

法律对伦理的介入程度,伦理和法律的联合程度之紧密、严厉,令人有些触目惊心,试看一些情节较轻的,清代人管教“熊孩子”的案例:

有一人因平日懒惰游荡不听母训,被呈送发遣。
有一人嗜酒游荡,经父呈送发遣。
有一人自家逃走,二年不回,不顾其父养赡,经呈送极边烟瘴充军。
……

看到了吗,懒散、酗酒、偷钱、离家“北漂”“上漂”的孩子们……有些例子情节曲折,作者瞿同祖也不禁感慨“匪夷所思”。

实不相瞒,看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里的案例(“阴间故事集”)后,我对古代“父慈子孝”等字样充满怀疑……怎么讲,对“五四”“发现儿童”和鲁迅“救救孩子”有了更深的体会。

同时也发现我对古代人的亲子关系好像一无所知,也无从想象,唯一比较熟悉的大概就是贾政了吧——

前两天重翻了一下红楼,发现了几处以前完全没注意到的,贾政流露温情的慈父瞬间,那是一种绷不住的舐犊心肠;不能不说曹雪芹真的很会写纸缝文章,把这一在礼法和不忍之间拉扯的纠结父亲形象写得惟妙惟肖。估计贾政也很苦恼,既不能顺着自己,也不能顺着娃,爹杂这么难做捏?

——不妨来读《早生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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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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