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合同是否可以免责解除合同?

2020年春节与以往任何春节过得都不一样,大家响应政府对疫情管控的要求,谢绝聚会和串门、访亲会友,封城封村甚至封路的新闻络绎不绝。作为一名法律人,除了持续关注各级政府部门部署和实施疫情防控工作、向医护人员舍生死与病毒抗战致敬、感谢各界人士为抗击疫情而捐款、组织生产、运输防控物资等等外,也预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诉请法院免除合同履行责任的案件将会在涉新冠肺炎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有鉴于此,我们特围绕着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在面对相关案件时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本文将探讨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合同是否能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免责解除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等,以及确诊和疑似病患采取隔离或控制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通常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2.战争;3.社会异常事件;4.政府行为。而引发本次疫情爆发的病毒属于首次发现的新型病毒,即便是医学界也无法预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因此及时出台规定,或延迟春节假期或推迟企业复工时间。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此处需要明确两个问题:1.新冠肺炎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对这类合同而言并非“不可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则新冠肺炎疫情并非违约方违约的理由,违约方就本违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2.关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或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直接进行列举且未包括重大疫情的,我们认为,当事人仍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主张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不可抗力情形。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合同是否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责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即便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也并非任何当事人均能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只有当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导致合同完全履行不能时,受其影响的当事人才可以据此主张免责解除合同。履行不能根据影响范围可分为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此种情形下,亦包括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相应分为合同变更以及合同解除。

在旅游开发建设领域亦是如此,所谓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是在一定期间内,一定预算范围内,为旅游活动或以促进旅游业目标实现而投资建设的项目。而旅游开发建设合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的旅游合同,而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虽然旅游开发建设合同会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影响,但在具体应用到个案时,仍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当事人履行旅游开发建设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如旅游开发建设合同确实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全部履行不能或继续履行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旅游开发建设合同因疫情影响而导致部分履行不能或延期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进行友好协商。

 律师建议

首先,从商业角度来讲,建议当事人以诚实信用、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原则,面对疫情,充分协商并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如可通过延期履行等方式变更合同的,尽量就不解除合同。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不可抗力通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通知方式。我们建议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在通知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简介

张亮秋

张亮秋,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政诉讼法、行政执法及规范化建设、土地权属纠纷、民商法、合同争议、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曾参与市、县两级政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代理市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案上百件。荣获来宾市人民政府授予的“2003-2006年度优秀政法干警”称号。

简介

王 舒

王舒,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公司股权设计、公司治理与并购、金融。现为或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提供非诉专项法律服务。

方法一                    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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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旅游业经营者面临的十大核心问题律师解答与防控疫情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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