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练兵 以案说法丨弄虚作假、逃避监管典型案例通报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一、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6月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VOCs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中,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原料罐区、污水处理站、汽车装车系统共用1套油气回收装置,该设施脱附用的活性炭吸附床的附件真空泵损坏,企业将其返厂检修。但该企业在此情况下并未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备采取应急措施,而是在5月25日至27日期间,将外排废气未通过活性炭吸附床,在真空泵拆除的情况下直接利用排气筒直排。
该涉案企业虽将损坏的配件返厂维修,但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补救,而将废气直排,逃避监管,是一起典型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伍佰元。
二、济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济宁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正常生产。该企业1#车间、酯化车间共用一套尾气处理设施(水洗+碱洗+RCO+DA001排气筒),检查时工人正在对RCO处理设施维修。车间产生的HCL、有机废气经水洗、碱洗后直接绕过RCO处理设施经DA001排气筒外排。监测人员对DA001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经监测其DA001排气筒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浓度为339mg/m3,超出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规定的限值(60 mg/m3)4.65倍。
该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处于维修状态,无法正常使用,企业应遵循治污设施相比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原则,但是在治污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仅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简单处理,直接绕过关键环节,废气直排,是一起典型的逃避监管案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相关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以及该公司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陆拾肆万元整。
三、济宁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案
2021年6月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工人操作记录本上面竟赫然写明了“2021.6.4,19:30,加间氯苯胺,停,因环保检查”!该企业操作工人突击关闭磺化反应2号反应釜间氯苯胺控制阀,弄虚作假。
企业因担心外排废气超标而采取合法、规范措施进行处理,这值得鼓励和提倡,但是有些企业心存侥幸,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临时停止某些工艺流程以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这种弄虚作假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该公司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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