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通过何种方式救济?

一、案情简介

2012年,王某将张某等8人起诉至广东省F市S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等8人偿还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F市S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某月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某等8人须偿还王某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张某等8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王某向F市S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申请将张某的配偶赵某(张某与赵某已于2012年2月20日领取离婚证)追加为被执行人。2014年5月,F市S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4年5月之后,F市S区人民法院委托F市N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F市N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王某申请恢复执行该案,F市N区人民法院通知赵某,要求赵某作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判决义务。

赵某认为自己与张某早已离婚,而且该借款她既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遂寻求律师帮助,希望通过法定途径解除自己的还款义务。

二、本案存在的几个问题

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后,了解基本情况后,去F市S区人民法院查阅了案件档案。经过分析阅卷档案,发现该案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存在如下问题。

1.实体上的问题。S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是以赵某与张某仍为夫妻、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作出的追加裁定,而并未查清赵某与张某当时已经离婚的事实。

2.程序上的问题,S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可能导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并未生效。

首先,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过程中,送达给赵某和张某的传票是同一张传票,而且法院将该传票邮寄至同一地址,联系方式留的是张某的手机号。这导致赵某未能收到听证传票,可以认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剥夺了赵某依法参加听证的权利。

其次,人民法院在作出追加裁定后,未向赵某继续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而是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案卷中却只有公告书,却没有公告方式的资料,比如究竟是通过报纸公告或者在人民法院公示栏公告。这可能导致追加裁定因未送达给追加的被执行人而并未对赵某生效。

再次,赵某直至2019年8月才收到N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以前从未收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及相关执行文书。

三、救济方式的探讨

由于追加被执行裁定文书作出存在的上述问题,律师团队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就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来办理本案发生了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

1.提起执行异议。该种观点认为,S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中明文书写“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裁定书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裁定书赋予赵某在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权利,则赵某有权在实际收到追加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执行异议。

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种观点认为,S区人民法院虽然在裁定书中明文书写“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但是该裁定书该内容的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虽然没有被明文废止,但是2016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即当事人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程序应当依照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进行,具体到本案,应当由赵某在收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S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申请再审。该种观点认为,S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已经达6年之久,而且案卷中有公告书,虽然没有采取报纸公告或者公告栏公告的资料,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可裁定书还未送达的可能性较小,追加裁定应认定为已经生效。同时,追加裁定虽然是在执行程序中作出,但是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依法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纠正。

4.申请执行监督。该种观点认为,S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已经生效。由于该裁定是在执行中作出,属于执行裁定,并非审判程序中的判决或裁定。因此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只能依照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来申请执行监督。

四、个人对本案救济途径的意见
办理本案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追加被执行人赵某的裁定书是否已经依法送达并生效。
关于这个问题的权威回答,既不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看法,也不取决于律师的分析,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认定。
因此,我认为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应当首先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定书因未送达而对赵某未生效,则可按照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赵某合法权益;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定已经生效,则可以据此提起再审或者提起执行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来维护赵某合法权益。
至于应当提起执行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认为依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人民法院认定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已生效时应提起再审还是提起执行监督,因追加裁定发生在执行阶段,我个人认为应该提起执行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如果赵某是在审判阶段被追加为被告而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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