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到底能不能申请再审?这是个问题

宋长琳 律师 起点法律资讯 4月12日
各地审判实践与口径存在不同差异,因此,对有些案件,确定管辖是诉讼策略的第一步。对于管辖权异议能不能再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查阅了部分最高院裁定书,初步得出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再审,特殊情况下可以。来看一下相关裁定书的理由。
一、(2016)最高法民申763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且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的异议权已得到保障。从程序稳定性和诉讼效率角度出发,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根据《最高法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两类,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拓展公司虽未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但在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中提出有关管辖权异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该项申请不属于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二、(2019)最高法民申1063号
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中建环球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中建环球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之诉的裁定无权申请再审。现中建环球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审查。
三、(2013)民提字第67号
关于自贡长征公司提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无权对已经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修改决定》),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2年修改决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删去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条款。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为避免循环论证,应当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而不是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另外,《2012年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属于应诉管辖条款,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受理法院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得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2012年修改决定》之所以在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中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也是出于立法体系协调的考量。因此,《2012年修改决定》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案件当事人不得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从上述裁定书的理由来看,笔者认为,对于已经完成实体审判的情况下,原则上对于管辖异议的再审不予受理,而对于在实体审判尚未进行的情况下,存在再审空间,其理由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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