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投资”也应算新购进?来说说固定资产全额扣除政策
“接受投资”也应算新购进?
——说说固定资产全额扣除政策
按财税【2018】58号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固定效,500万以下可以一次性扣除。
什么是“新购进”?接受股东投资的固定资产,算不算新购进?
这一个朋友问到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上,固定资产投资,在法律上已经被视同为销售行为了,所以,不论会计处理如何理解,在企业所得税上,鉴于以固定资产投资是被税法强行视同的销售行为,那么,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购进的行为了。
所以,2018年后新接受的投资方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应该属于所得税上的“新购进”。
同理,这一分析也适用于合并、分立等重组项目。如果固定资产重组中的所有权转移,被税法视同为销售行为,则也就同时被视为了接受方的购进行为,2018年后,都属于“新购进”,从而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当然,重组中,如果适用特殊税务重组,则不被视为销售行为,其计税基础持续,那么,此时就应该不满足“购进”的概念了。当然,如果财政部或总局足够大气的话,也可以将其划归“新购进”的概念。
另外,从文件的表述来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也不满足“新购进”的概念。但是从实质出发,融资租赁本质是融资行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付了全款,不应该改变其购进固定资产的本质,也应该满足“新购进”的概念,从而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鉴于对于“新购进”的理解可能会出现争论,总局或财政部可能会出台详细的解释来明确定义此事。
我认为,以上投资、重组、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该被理解为“新购进”,如果不把其理解为“新购进”,则会与所得税法体系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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