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自利”、“明哲保身”重释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系列导言】

这是《悲剧人性与悲剧人生》一书的继续, 是我40岁那年写的思想自述,围绕着“我是谁”、“我该怎样做人”、“我可以成就什么” 三个主题展开了一种社会中间阶层的人生哲学,试图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达成某种平衡和相互制约:追求个人自由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所谓社会责任,归根到底就是对每一个人的平等的自由的保障。

1999年版《辞海》,篇幅宏伟,收入词语122835条,其中竟然没有极为常用的“自私”、“自私自利”两词,我百思不得其解。我怀疑这不是无意的疏忽。其对与之相关的、较为专业的术语“自利”解释如下:“西方古典经济学分析人类行为的逻辑出发点。指人多以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为目标。认为理性的自利动机在客观上并不危害社会,反而有利于社会。完善的竞争性市场机制与个人的理性自利行为相结合,就是社会福利的增进。这种主张容易导致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否定。”

在现代汉语中,“私利”、“自私”、“自利”、“自私自利”是性质相近、同一系列的概念,是对人们某类行为动机和后果的批判性、否定性评价,通常与“贪婪”、“损人利己”、“见利忘义”、“为富不仁”等词混用。与之相反的概念是“公利”、“无私”、“利他”、“克己为人”、“大公无私”。

但在古代汉语中,“私”最初是多义的。诗经中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肯定了私人财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连高倡仁义礼智的孟子,也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惟能也”,即肯定私有财产对一般老百性的生存以及作为伦理道德基础的重要性。“私”还有从人的个体性必然产生出来的“偏爱”、“秘密”等含义。明代大才子唐伯虎是在正面的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清朝揽明镜,玄首有华丝。怆然百感兴,雨泣忽成悲。忧思固愈度,荣卫岂及衰。夭寿不疑天,功名须壮时。凉风中夜发,皓月经天驰。君子重言行,努力以自私。”(《白发》)此处“自私”,有自爱、自励、自强的含义,是君子的美德。比唐伯虎稍晚的大思想家李贽则公开申称“有私”是人的天性:“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如无私则无心矣。”“虽圣人不能无势利之心”,“势利之心亦吾人秉赋之自然。”但越到后来,“自私”就越来越由多义(其中包括褒义)的变成单义的并且是贬义的,“私”、“自私”成了与“公”、“无私”绝对对立的并且经常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构成威胁、损害和否定的力量,一种邪恶的应当加以剿灭的力量,直到新版《辞海》对“自利”一词的解释,仍然沿袭了这一成为了权威和传统的观念。

在中国人民奋力实现现代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自私”、“自利”、“自私自利”的传统解释显然已经过时了。著名伦理学家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一书中,对利己与利他关系做了我所见到的最为系统、最有说服力的新解释。王海明将人的行为目的分为利己目的、利他目的、害己目的、害他目的四种,将人的行为手段也分为利己手段、利他手段、害己手段、害他手段四种,接着从目的与手段的交叉关系演绎出16种行为,又把16种行为归纳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人6大类型,最后指出:“每个人的一切行为,只有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才可能是恒久的,才可能超过他行为总和之一半;而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之和也都只能是偶尔的,只能少于他行为总和之一半。简言之,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王海明:《新伦理学》,第240~241页,商务印书2002年第1版。)

无利于己的纯粹害人(“害人不利己”)和无利于人的纯粹害己(“害己不利人”)的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即使有也是极为少见的;纯粹利己而毫不利人或毫不损人的行为也是少见的,因为即使仅仅从自利的目的出发,其行为后果也必定会对他人产生有利或有害的影响。那么,为什么纯粹利人(无私利他)的行为也注定不会超过行为之一半呢?这是因为:第一,从目的看,利人、爱人的最终动力仍然是利己,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我之所以爱他人,是因为他人给了我利益,我怎么能去爱一个遗弃、背叛、虐待、敲诈、毒害我的人呢?第二,从后果来看,爱人、利他的行为或者会给我带来好处,或者会给我带来害处,不可能是与自己完全无关的、纯粹利人的。可见,归根到底,自利、利己是一切行为目的、动机和动力中最原始、终极、根本的,人的绝大多数行为都是从自利、利己的目的出发的,只不过因为人与人总是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个人的行为必定会产生利人或损人的后果而已。故为己利他、损人利己这两类行为必定占人的全部行为至少一半以上。

如此说来,“自私”、“自利”、“自私自利”,正好就是人的本性,或至少是人的本性中的主要成分。当然,“无私”、“利他”也是人的本性的一个方面,但这一方面不仅不是与“自私”、“利己”绝对对立的,而且是从“自私”、“利己”这一原发性的本性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正如一般来说,“害己”、“害人”也是为了达到某种利己的目的,是从“自私”、“自利”中派生出来的一样。

人的这一本性不仅可以远溯到生物有机体自我保存、自我繁衍的本能,而且取决于人这一特殊物种的生存发展方式,取决于个人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本体论地位。远古人类的生存状况并不比动物强多少,由于个人的本能力量的弱小和环境的危险,个人甚至不能像动物一样独立地生存,于是他们通过结成紧密的共同体来弥补自己的弱势,以与别的动物和自然力量抗争,因此,那时个体是绝对隶属于、服从于共同体的,共同体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或者说个体利益无差别地、直接地统一于共同体的利益。正是这种不同于动物的社会组织方式,使得人类取得了对其他动物的优势,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组织方式中,个体力量得以逐渐壮大起来,以至终于要求从共同体的严酷控制中解放出来而得到独立发展。历史越往后发展,个体力量的发展程度就越来越成为社会共同体发展速度的决定性因素,越是个性、个体力量得到充分发展的地方,整个社会也就越富强、文明和民主,对别的社会共同体也越具有竞争力。这已被数千年文明史所证明。

现在我们可以对“自私”、“自利”的本性和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了。

1、当“自私”、“自利”的本性和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利益,而且也带来或促进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它们便是好的、善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私”、“自利”、“自私自利”不是贬义词,而是褒义词。当西方人对“自私”、“自利”大加赞美时,他们看到的主要是这一方面,其中亚当·斯密对此有极为精辟的论述: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仿佛被一只“无形的手”所引导,在无意中造成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有一种特殊的“自私”、“自利”行为,即自觉自愿地爱人、助人、利人的行为(行为者本人认为这样做比只顾自己的行为或主观上从自己出发、客观上有利于他人的行为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幸福和满足,即带来更大的利益,因而在别人看来这种好像是无私利他的行为,行为者本人仍然认为是自私、自利的行为,即自我实现的行为,而不是一种痛苦和牺牲),能够给他人或社会带来更大的利益。

2、当“自私”、“自利”的本性和行为给个人带来了利益,但客观上却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损害和灾难,甚至主观上就是自觉地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它们便是坏的,恶的。这个意义上的“自私”、“自利”、“自私自利”,确实是贬义词,与“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等贬义词是可以互相替换的同义词。其中有一种行为者本人认为是追求自我利益的损人利己行为,实际上却是既害人又害己、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则是最为邪恶的、最为病态的行为。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塑造了一个叫汪显声的性变态者,利用手中权势疯狂进行性骚扰和性虐待,从而获得一种病态的满足;当他用望眼镜像老鼠一样偷窥他得不到的女人的私生活时,不由得妒火中烧,欲火焚身,其痛苦和仇恨是一般人体会不到的,他的行为本身,已对他构成了残酷的惩罚。

3、有些“自私”、“自利”的本性和行为,既不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利益,也不对他人和社会构成损害,属于纯粹“私生活”的范围,尽管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仍然会间接地对他人和社会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影响,我们仍然称它们是中性的、不善不恶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私”、“自利”、“自私自利”是中性词。

可见“自私自利”既不是纯粹的褒义词,也不是纯粹的贬义词,既可以作为褒义词,也可以作为贬义词,还可以作为中性词,任何偏颇的、绝对化的使用都是对这些词的误用。在具体的语境中,尤其是当我们大多数中国人还把它们作为纯粹的贬义词使用而不习惯于对它们作褒义的使用时,可加一些形容词或副词来区别其含义,比如,“合理的自私”、“理性的自利”是褒扬的语义,而“太自私了”、“太自私自利了”则是贬斥的语义。

我对“自私自利”的这种理解,与我对人性所作的三分法(主体性、反主体性、自然本性)是完全一致的:实现和发挥主体性的“自私”、“自利”行为不仅于己有利,而且于人有利,因而是善的;放纵反主体性的“自私”、“自利”行为不仅于人有害(损人利己),归根到底对自己也有害(损人不利己),因而是恶的;自然本性的实现或自然需要的满足,与他人和社会没有直接关系,不直接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益,因而是中性的,不善不恶的,但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又是可善可恶、亦善亦恶的。

与“自私自利”这个词有最为相似遭遇的莫过于“明哲保身”了。在现代汉语中,“明哲保身”完全是一个贬义词,虽然不是贪婪、损人利己、见利忘义、为富不仁这一类积极的恶,也是冷漠、世故、滑头、怯懦、贪生怕死、临难苟免、没有正义感、不讲原则之类消极的恶,是“自私自私”的消极的表现形式。

但在古代汉语中,“明哲保身”曾经是一个褒义词。该词最早见于《诗经》,原文为“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唐代经学家孔颖达是这样解释的:“既能明晓善恶,且又是非辨知,以此明哲择安去危,而保全其身,不有祸败。”一个人既聪明(“明”)又有智慧(“哲”),既明善恶,又知是非,自然能够保全和保护自己。杨朱学说的核心思想也是“明哲保身”:追逐身外名货,很容易“危身伤生、刈颈断头”,是“断首以易冠、杀身以易衣”的愚蠢行为,不如抛弃功名利禄,以全性葆真,全生保身。

从哲学上对“明哲保身”加以正面阐述和有力论证的是明朝布衣哲学家王艮:

1、针对宋明理学对“道”、“理”的抽象化、神化和反人化,王艮在中国哲学史上首次提出“百姓日用是道”的命题。所谓“百姓日用”就是眼视色、耳听声、口辨味、饥欲食、渴欲饮、寒欲衣等感性物质生活,由此推出人身与天道的一致:“身与道原是一体。至尊者此道,至尊者此身。尊身不尊道,不为之尊身,尊道不尊身,不为之尊道。须道尊身尊,才是至善。”

2、身是天地万物之本,也是天下国家之本。知身之为本,立吾身为本,才能明明德而亲民,才能主宰天地,斡旋造化。

3、明哲保身是人皆有之、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俗人与圣人同此良知良能。知保身者,则必爱身如宝。

4、那种以死去谏荒淫无道的昏君的行为,是愚忠行为,那种以烹身割股去保父命的行为,是愚孝行为:“若夫爱人而不知爱身,必至于烹身、割股、舍身、杀身,则吾身不能保矣。吾身不能保,又何以保君父哉?此忘本逐末之徒,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5、明哲保身不仅是自保,而且是爱人。因为别人也有其“吾身”:“知保身而不知爱人,必至于适己自便,利己害人,人将报我,则吾身不能保,吾身不能保,又何以保天下国家哉?此自私之辈,不知本末一贯者也。”

王艮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反封建专制的启蒙意义。试想,在草菅人命的封建专制制度下,在宋明理学“以理杀人”的思想箝制下,提倡“明哲保身”、“爱身如宝”,不是一种勇敢的抗议吗?不是对人民生命权利的珍视和捍卫吗?

至于中国人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将“明哲保身”贬义化的过程,我还没有时间去考证,《辞海》上引用了白居易《杜佑致仕制》中的一段话,曰“尽悴事君,明哲保身,进退始终,不失其道。”白居易力图在忠君报国与明哲保身之间寻求一条妥协之道,且尽悴事君为先,明哲保身为次,其思想锋芒远远不及先秦的杨朱和后世的王艮,表明人们只能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苟且偷生而已。

“明哲”,是一目了然的褒义词;“保身”,至少也不是什么贬义词。然而,“明哲保身”终于演变成为一个贬义词,让人不得不惊叹中国语言使语义潜移默化的神奇功能。而且,最为可悲的是,不是在封建社会,而是在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伟大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明哲保身”才完全获得现代汉语中的贬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这是“自由主义”的第三种。

我认为,如果说“自私自利”是多义词(含褒、贬、中性三义)的话,那么,“明哲保身”则无贬义,只有中性义和褒义,这是因为:

第一, 保身,从最直接的意义而论,就是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是人的自然本能,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本身无所谓善恶可言。明哲地保身,原则上排除那种通过牺牲、损害他人生命权而保全自己生命的行为,因而不包含贬义;如果这种行为既无损也无害他人和社会,就是中性义;如果这种行为不仅有利于自己,而且也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就是褒义。我们有什么权力要求一个人为了他人和社会而牺牲自己宝贵的、只此一次的生命呢?就是在国家危亡这种极端的、特殊的情况下,只要一个人不卖国,不当祖国的叛徒和敌人的走狗,也不能要求他们与敌人以死相拼。把“明哲保身”中的“身”引伸为整个自我,上述释义也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 明哲保身并不否定和反对“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这种崇高的、壮烈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极端的、特殊的情况下,即当保身与其他更高的价值目标发生激烈冲突以至只有牺牲一个才能保全另一个时,当自由、尊严、幸福、正义等更高价值被剥夺因而活着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痛苦时,那么,勇敢赴死便成为“明哲”的选择,而苟且偷生、只求活命的保身也绝对不是“明哲”的,明哲地保身本身已排除了混账地、卑贱地、可耻地保身。

明哲保身,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为了自由、尊严、幸福、正义等比生命更宝贵的价值而勇于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是我主要的人生信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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