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新判例:这种信用卡违约金不用还,多地法院判决确认

信用卡违约金之高令很多用卡人深恶痛绝,笔者在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时发现,2021年的多份判决都不支持这种信用卡违约金,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裁判要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在发卡银行未与持卡人重新签订协议就收取违约金达成协议时,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违约金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发卡银行主张违约金与滞纳金标准一致,并就变更收费事项在其官网上进行公告,法院认为,违约金属于新增收费项目,发卡银行单方增加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属于无效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以下具体的案例。

案例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10599号民 事 判 决 书(判决日期,2021年1月27日)

裁判理由:虽然,建设银行虎门支行与刘某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了建设银行虎门支行可以向刘某某收取滞纳金,且建设银行虎门支行主张向刘某某收取的违约金的标准与此前双方约定的滞纳金的标准一致。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故建设银行虎门支行再向刘某某收取滞纳金已无依据。建设银行虎门支行主张其在官网上进行了公告,将滞纳金变为违约金。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并未禁止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但建设银行虎门支行并未与刘某某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刘某某出现违约情况之时,建设银行虎门支行可以向刘某某收取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建设银行虎门支行要求刘某某额外支付违约金,并无任何合同依据。

案例2: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35号民 事 判 决 书(判决日期,2021年2月3日)

裁判理由:关于违约金问题,案涉信用卡形成不良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在《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实施之后(2017年1月1日),根据该公告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后,在未就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与师某另行协商的情形下,河津农行要求师某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20民终83号民 事 判 决 书(判决日期,2021年2月19日)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工行资阳分行与信用卡用户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该合约第八条约定,工行资阳分行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滞纳金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送达即可,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收费项目;对新增的违约金收费项目,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工行资阳分行认为按上述第八条约定,其可单方决定收取违约金。但本案所涉“违约金”属于新增的收费项目,非系“滞纳金”的延续或演变,若银行可以凭借单方约定并做扩大解释,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新增收费项目,无疑变相加重了持卡人的还款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发卡银行单方面增加信用卡违约金收费项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以下观点:

对于2017年以前领用信用卡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约金的,由于缺乏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重新就违约金收取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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