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王VS瓜子 不正当竞争案落锤定音

近年来,随着国内新车市场增长放缓,二手车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多家二手车平台轮番上演广告大战,几年间,营销战役硝烟四起,已引发多起竞争对手之间涉及广告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证据交换
本案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在内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确立了对比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并就非特定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资格及判赔条件进行明晰,对依法维护新型商业模式与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比车商多卖XX元”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如果该对比广告本身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表述方式亦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即可判定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反之,对比广告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表述方式易引人误解的,构成虚假宣传。


一方面从其经营模式来看,车好多公司通过搭建瓜子二手车平台,利用互联网快捷便利、轻资产的优势,将二手车直接由车主卖给买家,在促成双方交易后收取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服务费。其赚取的是居间服务费,而非买入卖出之间的差价,因此,广告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基本符合其商业模式,该广告语不属于虚假陈述。
另一方面从其表述方式来看,商业主体在进行宣传时必然会选择最能体现其最大优势的表述方式,由于瓜子二手车平台的商业模式有别于传统模式,其在宣传时会突出展示其快捷便利等优势,能够为受众提供灵活、价优的服务。事实上,法律也并未苛责商业主体在进行对比宣传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展示自己所有优缺点,只要该宣传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即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苛责性。
从消费者角度,汽车不同于生活中一般的低值易耗品,相关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必然会对交易条件、交易平台、交易对象、交易安全措施以更全面、更审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知晓被告车好多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其必然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误解为瓜子二手车平台提供免费服务。因此,上述宣传用语亦尚未达到片面对比宣传,“引人误解”的程度。

一方面,车好多公司称上述宣传用语中的“车商”概念来源于“车300”,数据亦同样来源于“车300”,但在宣传时并未披露对比数据的来源、出处,在法庭上车好多公司未能举证上述数据系如何统计得出。
另一方面, 二手车系特定物,应为一车一价,车好多公司只是简单地列明“比车商多卖XX元”(XX为具体数字),在宣传时亦未标明系采取比较同时段、同类型二手车交易数据的方式,基于二手车一车一价的特性,可能使消费者误解系同一辆二手车在不同平台的询价结果,并未标明比较的基准、方式,并非科学严谨的表述,构成虚假宣传。当车好多公司使用了精确的数据,涉及与其他市场竞争者有关的对比时,应遵守经济伦理、慎言慎行原则,对于数据来源、比较方式、比较基准等信息应当进行注释注解,公开尽量多的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指引受众正确理解。
如果构成虚假宣传,车王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否获得受偿?
虽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的规制目的来看,并不以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害作为提起虚假宣传诉讼的要件;但即便被告因虚假宣传增加了更多商机,也不能得出必然会对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结论。




综上,普陀法院从宣传用语本身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属于虚假陈述以及该宣传用语是否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进而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而认定本案所涉的宣传用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不构成虚假宣传,“比车商多卖XX元”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被告车好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8万元。
知产法官的脑图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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