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马上施行,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照!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一)国标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即: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电动自行车。2021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到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立的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登记,免费领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自2021年4月15日起,新购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
(二)“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其中一项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限值要求,或没有脚踏骑行功能),且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外的电动二轮车,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到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立的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备案,免费领取有效期至2024年4月的临时号牌,有效期满后,号牌作废,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临时号牌只是“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的标识,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
(四)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到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所有燃油车辆不予登记备案。
(六)每人最多可登记备案3辆电动自行车,单位因实际需要使用的除外。
(七)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暂不纳入本次登记备案范围,如予以登记备案,将另行通告。
二、登记备案指南
考虑疫情防护和业务办理秩序,避免出现登记过程人多聚集、秩序混乱、长时间等待情形,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采取手机微信预约方式进行:车主使用手机微信搜索“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点击公众号,找到“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后,点击预约备案即可进行预约;或者扫描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预约二维码,进入预约平台,点击预约备案进行网上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登记地点办理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外市居民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遗失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由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家补发的合格证明及经销商的证明;遗失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经销商复印销售发票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者提供经销商的销售证明并加盖公章,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办理登记备案;
6、遗失“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或来历凭证的,车辆所有人需当场填写车辆来历承诺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1、提交的资料无效、涂改或与车辆不符的;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它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遮阳棚、遮阳伞等);
4、已在外地登记备案且未办理注销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推行电子行驶证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核发牌证的同时,经车辆所有人认证后生成电子行驶证,推动电动自行车电子化服务管理。
三、登记备案地点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龙港区设立两个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具体地址如下:
(一)龙程街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龙港区龙程街32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一楼大厅)。
(二)海飞路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龙港区海飞路13号A,龙湾大街振武贵宾楼酒店北50米,中国移动营业厅2楼)。
为满足其他地区车主登记备案需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还将在全市(含县市区)范围内增设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另行告知,可通过手机登录“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公众号查询。
四、“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备案期限
2021年10月14日起,对“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一律停止备案和号牌核发,未登记备案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违者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交通安全提示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办理登记、安全文明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骑行人佩戴头盔。
六、本通告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行。

葫芦岛市公安局

2021年3月31日

来源:葫芦岛市公安局  编辑:雨蒙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