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假货,依法无责。

昆明的杜女士委托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康女士,在新加坡代购11万元“小红丸”保健品,后经鉴定代购货物系假货,杜女士退货索款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康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代购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不适应食品安全法,依法驳回杜女士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1.47万元,由败诉的杜女士承担。康女士作为专门从事保健品销售的经销人员,推荐并代购假货,杜女士确实属于“上当受骗”,杜女士的遭遇和损失,值得同情。本案康女士提供的是代购商品服务,而不是商品,销售货物后果依法应由委托人杜女士承担。杜女士将购买“小红丸”的假货在网上加价销售,从中牟利,被客户以销售假货为由起诉,康女士另案被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及货款十倍赔偿责任,杜女士赚取“差价”的小聪明,购买及销售均败诉,血本无归,教训深刻,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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