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相关合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 牡丹信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信用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 第六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七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个人卡账户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个人卡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8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20元。彩照卡另加工本费50元。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以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在领卡城市以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4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1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透支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单利。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的顺序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牡丹信用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七条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牡丹信用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八条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九条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信用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或牡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编号: 甲方(申领人): 乙方(发卡机构):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八、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三、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乙方批准日期:年月日 牡丹信用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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