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中小企业发展常用最全税收优惠政策归类指引

中小企业按照其发展历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小企业起步期税收优惠政策,一类是中小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起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五个项目54项具体税收优惠明细,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成长期税收优惠涉及五个项目19个明细项目分别是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以下按照较为常见的税收优惠分税费种进行梳理,总共也分四大部分,第一个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篇,第二个部分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篇,第三个部分财产和行为税税收优惠篇,第四个部分非税优惠篇。

第一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篇

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这项政策其实是由来已久,以表格的形式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历程。

以上可以看出,从2013年8月至今,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从最初的月销售额2万季6万的免征标准提高到现在月15万季45万的免征标准,为小微企业真正实现了减税减负,轻松前行,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动力。需要重点关注的实际上就是最新小微优惠政策,也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它的执行期限是从2021年4月1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第11号公告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在征管细节上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口径,因此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这个公告非常重要,共有8个条款,总结了表格的形式如下:

以上,对于免税标准,本轮增值税小微优惠免税标准这里要区分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对于按期纳税免税标准月不超过15万元,季度不超过45万元,对于按次纳税纳税人,免税标准为每次不超过500元。

对于销售额,需要把握三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合并计算,也就是合计的一个概念,就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合计销售额。如果是按月纳税,那就是合计月销售额,如果是按季纳税就是合计季销售额,就是一个销售额概念,历史上曾经是区分应税行为的,分别把握销售额,但是现在是把所有销售额都加总来确认与免税标准进行一个比较。第二个关键词叫二次判断,并不是有了合计销售额了之后都需要二次判断,是仅涉及到不动产销售业务的时候,才需要将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这部分扣除掉了之后的余额与免税标准进行比较,如果没有超过免税标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依然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个关键词叫差额后,对于适用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和免税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纳税期限,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个政策也不是新政策,也是延续后的一个政策,把权利交给了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人是需要根据其经营特点做出选择,假如是这种季节性经营比较显著的纳税人,一个季度里面有两个月销售额都没有达到15万,但是第三个月销售额超过45万这样情况,当然是选择按月纳税比较合适,但是这里强调一下政策上规定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是不得变更,所以不能够一个会计年度内一会儿月报,一会儿季报,是这样的一个口径。

对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这里其他个人是自然人,仅指自然人,就是说只有自然人在出租不动产的时候可以按租赁期进行分摊租金,然后将月租金与免税标准进行一个比较,看有没有超15万,超过的不能免征,没超过就可以免征,这个口径强调一下,因为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也想分摊租金,比如说小的物业公司、小的供热公司等等,是享受不了这个优惠政策的。

对于实际经营期不超过一个季度情况,或者说是某一段时间的实际经营期申报的时候不足一个季度,比如就是因为注销或者说是登记成一般纳税人,集中登记,导致某一个期间一个季度里实际经营期不足季度的情况,这个政策实际上也是上一轮小微优惠的一个延续,现在一个销售额是不需要按照这个经营期进行分摊了,而是直接和按纳税期的免税标准进行比较就可以了。

对于预缴业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的,当期是无需预缴税款的。另外强调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其实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就可以看出来,申报表主要包括五大项,应征3%的,应征5%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以及出口免税的这五大部分,如果从发票上来看,就是包括代开、自开以及未开这三部分销售额的一个概念,另外,从今年8月1日起主副税报表已经合并,可以参照最新合并申报表。

现针对出现的较典型问题做以梳理如下:

第一个问题,假如某批发货物的小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的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是50万元,销售货物收入13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以下的免征增税政策。首先根据5号公告,业务涉及到销售不动产了,那么是需要进行二次判断,首先算合计销售额,然后剔除销售不动产之后的余额后,没有超过15万元,所以这一块儿是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免征政策,但是销售不动产这一部分应当照章缴纳增值税。

第二个问题,某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以外,还零售新鲜蔬菜,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是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这个肯定是需要的,根据5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税应税行为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季度没超过45万的免征,这里面销售额我是所有的销售额包括应税免税,包括内销和出口的,所以在判断这个月销售额的时候是要涵盖新鲜蔬菜这部分的。

第三个问题,某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目前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的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根据5号公告,按照现行应当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的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季度,没有超过45万的当期无需预缴。因此如果这个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多个建筑项目,那么就对同一预缴地涉及所有建筑项目呢,按照季度总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需要在该地进行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季度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下面说下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下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首先看一下小微企业会计处理,销售发生的时候,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能够确定自己能不能享受小微免征优惠的,所以需要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先确认税金,账务处理就是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到季末或者是月末的时候,然后才可以知道自己能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如果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时候就冲销应交税金,那么账务处理是这样的,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其他收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执行小准则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冲销税金的时候贷记的就不是其他收益,而是贷记营业外收入。

接下来再看一下小微企业申报,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现一部分小微企业往往是因为填写申报表错误导致的,无法享受小微优惠,所以这里强调两点,第一就是享受小微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填申报表的时候,首先是不需要填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只需要在主表就是第九行,第十行,那么填写相关的数据就可以了。如果说有的企业把前面的应征蓝色也填上了,如果没有代开专票的情况下,代开专票这部分是需要纳税的,这里仅针对免税这部分,只需要填到第九行、第十行就行了。第12行就是强调一下这个栏次,当享受小微以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时候,是需要填写到第12行,也就说12行有数据,那么一定要填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征增值税政策的文件依据有两个,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另外一个就是续期一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将两个文件整合一下就变成一句话,对于减征政策,可以直接这样记忆,自2020年的3月1日~2021年的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征收率的减征是一个阶段性的政策,所以在执行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这个政策。

接下来首先探讨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征收率的关系。政策起始时间是从2020年3月1日,因此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之前,那就按征收率3%执行,也就意味着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征收率是3%,按3%开具发票。那么在2020年的3月1日以后实际上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一个就是政策执行期,从2020年的3月1~2021年的12月31这段时间征收率已经减到1%,2021年3月12月31日以后,如果没有续期文件,征收率还会要回归到3%,这就是征收率调整后判断发票应当按照多少征收率开具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要理顺一下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征收率的一个关系。

那所谓这些时点都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这里强调一下,是否意味着2020年3月1日~2021年的12月31日期间征收率只能是1%?只能开1%的发票?

接下来带着以上这个问题,看下征收率变化之后有关事项的调整。时间轴阐述了征收率的变化,实际上它的执行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紧密关联的,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常关键,归纳以下几种情况,征收率不为1%,而仍为3%的情况,也就是政策执行期期间,然后以下情况还可以按照3%执行:

第一种情况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如果之前那个时间适用征收率就是3%。

第二个是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经销售了,但是后期出现销售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情况,那么也可以是按3%征收率。

第三个是这个销售是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了,但是开票有误,需要重新给别人开票的情形。

第四个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情形。

下面梳理了一张因征收率变化常见的有关事项调整情况表:

首先在2020年3月1日前,如果已经开具了发票,然后在政策执行期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开票有误的情况,依然可以按3%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的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果2020年3月1日之前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申报,但是我没有开具发票,在政策执行期时需要补开发票情形,依然可以按照3%进行开具发票,因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的3月1日之前.

如果2020年3月1日之前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因为客户既没给我钱,也没做申报,没开发票,这个时候在政策执行期客户给钱,给人家开发票,仍然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来确认的,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的3月1日之前,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也是3%,同时需要更正这个对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申报表,并且有缴纳滞纳金或是有罚款的风险。

如果在政策执行期,也就是2020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义务没有发生,比如说分期收款情况,但是一次性给人家开了发票,那么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先开具发票的当然是以发票时间,这个时候开票时间正好是在政策期,那么就按1%征收率开具就可以了,适用1%的征收率。

如果在政策执行期放弃减免税,那么依然按照正常征收率3%开票就可以了。

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在政策试用期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历史上有一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于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这个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究竟是按减按1%征还是减按2%征,当然会选择最优惠的征收率,绝大多数都会选择1%,这个是可以的,因为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在适用减免税政策的时候可以选择放弃,也就说没有选择财税[2009]9号文件,而选择了以上所说的13号文件,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优惠。

第二部分 所得税篇优惠政策。

第一个重点专题,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关的政策文件有四个,分别是财税[2019]13号,国税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财政部国税总局2021年第12号公告,以及国税总局2021年第8号公告。为了方便学习和理解,归纳了5个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点,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的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是没有超过300万的部分仅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之前不超过100万部分是减按25%,现在已经调整到12.5%,又进行了一个再次优惠的减半,所以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对于超过100万没有超过300万的部分政策口径没有发生变化。

还必须了解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主体资格是什么,现实工作中有很多纳税人对于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以及涉及到地方税的中小微企业呢,这个概念上往往有的时候是混淆的,这里跟大家强调的是小型微利企业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这一个税种的概念,指的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企业。

第二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方式。可以通过案例介绍一下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纳税应纳税所得额正好是300万,在2020年的政策,他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5万元,计算过程:

100×25%×20%+200×50%×20%=25万

最新政策如果是2021年计算结果,在100万以下减征部分已经变成12.5%,所以用100万×12.5%×20%+200×50%×20%=22.5万。

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100万以下这一块儿,得出最新政策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少缴了2.5万元,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非常利好。

第三点,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了,那么在判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需要把握这个时间点的概念,是什么时点的从业人数,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政策方面的规定,对于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包括两部分人。两个指标应当按照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进行确定,具体给了两个公式,第一个公式季度平均值就是季初值加上季末值除以2,全年季度平均值就是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4。

对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相关指标。

第四点,预缴环节,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以上介绍的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指标值计算公式,但是这个季度的时候,判断方法就是比照全年平均值计算公式计算截止到本期期末的这种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总额额也是截止到本期期末不超过300万标准来确定的,通过案例来消化这个政策。

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0年各季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及累计应纳税额如下表。

表是分季度给出每一个季度期初从业人数,期末从业人数、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以及截止到这个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季报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从年初累计到这个季度截止一个累计值,所以具体来看一下这个分析过程:

先从第一个季度开始来看,这个季初从业人数是120人,期末是200人,然后季度平均值就是(120+200)÷2=160,因为一季度截止到本期也就一个季度,所以季度平均值就是160,然后再看资产总额,先算出季度平均值就是(2000+4000)÷2=3000,得出截止本期期末一个平均值,然后再看应纳税所得额是150万,那需要判定的指标就是截止到本期期末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以及截止到本期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这三个部分,从业人数就是没有超过300人,没有超过就是5000万,没有超过300万,这样标准整体来说一季度是符合的。

二季度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一季度平均值160,二季度平均值450,两个季度加权平均是305,很明显从业人数已经超了300人,所以二季度就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

三季度,计算结果,三个季度加权平均之后得295,是符合条件的。再看资产总额三个季度平均值之后得的是5033.33,超过5000万了,资产总额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三季度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四季度,直接看到应纳税所得额累计350了,所以也是不符合条件的。

我们在季度申报的时候还需要注意的就是每个季度可能某一期不符合小型微利的,但后期又符合了这种情况,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如果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而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时候,可以在以后年度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中进行抵减,所以不用有顾虑。

第五点,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根据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对申报表已经进行了一个调整,就是涉及到主表里会有一个第9行,填写的就是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出来一个减免金额,实际上是和税收减免税优惠明细表的就是A201030第1行,两个数是具有比对关系的。

第二个重点专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首先看一下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公告),配套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总结出来一个政策点,就是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关于这个政策需要把握四个要点:

第一点,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想要享受这个政策,是不区分它的征收方式的,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100万以下减半优惠政策。

第二点,在预缴环节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点,需要把握一下公式非常重要,它的减免税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应纳税额,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其他政策减免税额,比如说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优惠政策,残疾人,重点群体创业,等等这些,然后乘上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除以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说100万以下全部的应税所得额一个比例,然后再乘上其他政策的一个减免税额之后的这样一个差额,然后再给他减半征收乘以1-50%。

第四点,就是减免税税额,这块儿需要填在申报表减免税税额栏次,并且需要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举个例子,纳税人李某在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李某享受该项政策的减免税税额,可以照搬公式,因为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没有超过100万,所以就用这个没有超过100万元部分乘上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就是这一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再减掉其他政策减免税税额2000乘一个比例系数,因为这里比例系数就是100万以下这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上全部应纳税所得额,那么100万以下部分就是8万,全部也是8万,所以比例系数为1,就直接减2000了,然后差额再乘上(1-50%),最后得出结果是2250。

假如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20万,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是65500元,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的减免税税额是6000元。这个政策减免税税额是这么计算的:

[(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

公式虽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20万,但是只要100万以下的部分乘上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100万元以下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其他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税额6000乘上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就是100万以下占全部比例,因为已经超100万了,所以要用上限100万除以120万,然后两者差再乘上1-50%,最后得到139750。

第三个重点专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部分拟归纳表如下:

首先是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的文件和扣除率目前有效的政策就这四个政策,本着实体从旧原则,对应不同的有效期,扣除比例也一直在发生着变化,那么需要关注的是最新扣除比例,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涉及的行业加计扣除的范围以上两部分。

第一种情况就是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除了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如果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按照75%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税前摊销。

第二种情况就是从2021年1月1日起到现在对制造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0%,然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200%进行一个税前摊销。

其实这两种情况,就是扣除比例上有所不同,但实际上的基本要求,比如说扣除加计扣除的范围等一些基本规定是一致的,主要用到的一个文件是财税[2015]119号,这个文件是相当基础性的一个文件,后续出台2017第40号公告以及2015第97号公告都是对其一个补充,是归类总结成表如下:

首先看加计扣除范围,分成六种常规研发费用和一种兜底条款:

人员人工费用组成,一种是直接参与研发活动人员,一种是外聘研发人员。对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是企业自己人,能够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工资五险一金,如果外聘的是按劳务费进行扣除的;

直接投入的费用,119号文件规定了两个部分,一个是直接材料、燃料、动力,另外就是涉及到中间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模具和装备的开发制造费,开发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以及在测试期间使用的手段购置费、检验费,这些都属于直接的一个投入费用。

涉及到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折旧,用于研发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无形资产的一个摊销,以及新产品一个设计费,新产品的设计费、新工艺的规程制定费以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最后是6种常规费用里面的其他,与兜底性的其他是不一样的,这个其他的要求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直接相关的,是上面五种之外的,这个其他费用是限额扣除的,不像以上可以据实扣除,就是不得超过总加计扣除费用之和10%,那后续文件配套出台的时候给了一个公式,也就是前五项研发费用之和乘以10%除以(1-10%)。

2017年第40号公告再次对六种常规的常见研发费用进行了一个补充说明,因为在日常执行口径有很多不太统一,首先就是看到这张表格里头白色背景部分是和原来119没有变化的,橙色部分的背景属于新增加那种。

首先看看人员人工费用里面,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的是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然后对于外聘的人员有这样几个要求,第一个签劳务用工合同,或第二个劳务派遣企业签合同,或临时聘用的三员。文件的一个亮点就是工资部分,之前说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这个可以扣除的费用是工资五险一金,那么这次增加了一个股权激励支出,再有就是这三员再加上外聘的研发人员共四员,如果在从事研发的过程中又从事了其他的,那么是要需要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来分配研发费用和经营费用的,不能说有个活儿是在干着研发,实际上主体劳动力在干着别的业务,这个时候想把它所有的费用都扣除,是不允许的。

接着看直接投入的这个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白色两条119文件已经有了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会有经营租赁研发设备,这个时候把它的租赁费列入其中了。再有这条也说了,如果这个经营租赁的设备同时用于不是研究开发了,那这个时候也是需要让按工时进行分配的,租了这个东西必须都是用在研发这个项目上,结果又用在别的项目上了,就要进行工时的分配。第三个是研发过程中如果形成了产品,那这个产品对应的材料费也是不能够加扣的,如果涉及到假如说已经跨年度了,上一年度已经扣完了,这个年度卖出去的时候这个材料费就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就行了,如果不足就结转以后。

关于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是共性的,一个就是设备或者是无形资产都没有专用于研发,用于其他经营了,然后这个时候都是需要按照实际工时进行分配的,如果没有分配,所有的支出这一块儿折旧摊销都不能加计扣除,然后另外就是涉及到优惠的基础上能不能再优惠,也就说加速折旧了之后,这个加计扣除部分的折旧是怎么算,那么给的说法就是按照税前能扣的这部分,能加速扣,那税前这部分肯定就多了,就按税前这部分再加计扣除。摊销也一样,如果已经缩短了摊销年限的,那么就按税前能够摊销这部分加计扣除。

关于三新及勘探费用,之前119文件指一些非常有名目费用,40号公告把它做了一个拓展,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有关各类费用

关于这六种里面的其他,40号公告予以了正列举方式,项目非常多,注意一下,因为前期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都列在人员费用里了,那福利费就是在其他费用里。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就是对其他费用又再次进行一个补充说明,比如说是多项研发的,必须得分别归集,分别计算限额,然后这个限额计算就是前五项之和除以(1-10%)×10%,也可以用前五项之和乘上1/9,总而言之,是按照限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原则进行一个扣减。

对于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情形,这几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也是非常希望想要套加扣的,但是实际上已经明令禁止的。如果产品和服务属于常规性升级的,那么就不属于研发了,这种情况的费用是不允许扣的,再有对于这个科研成果属于直接应用的,也不属于自己开发出来的,也不行,还有就是已经商品化后只是提供了一个技术支持活动的,也不允许加计,再有就是对现存的成果只是进行了一个简单或重复的改变,也是不能加扣的。还有做什么市场调查,效率调查,管理研究,这些以及第7种社科艺术人文研究,都是不能够加计扣除的,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属于工业或者是服务流程的一个环节进行一个常规的一个质控,测试分析,维修维护,都不能是加计扣除的,具体大家可以看一下财税2015年第119号。

同时总局2015第97号公告,对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再次有个说明,就是如果企业所得税前本身就是不能扣除的项目,当然也不能再加计。如果列入了无形资产,但是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都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财政性资金的一个处理,得财政性资金如果按照不征税处理的情况下,正常企业所得税它的成本费用也是不愿意不让扣除的,所以如果做了不征税处理,用于研发,也是不得加扣的。
同时119号文件规定了四种特殊能够扣除的情形,比如说委托研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以及创意设计费用,委托开发是由委托方单方按照研发费用活动可以加计80%,那合作开发就是双方按实加扣,实际发生的金额,合作两方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一个加计扣除,是集中开发,比如说集团总部情况,就根据收入成本费用一个配比原则或是其他,然后合理在各方分摊就可以了。创意设计费用也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并且是不需要设置研发辅助账的,仅需要就是有合同费用备查,总局97号公告对于委托研发,强调就是委托个人的情况下,必须凭发票进行一个扣除。

委托境外的情况,要参照的是财税[2018]64号文件,从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的也可以加计扣了,之前是不能扣的,也是一个孰小原则,然后再乘上75%比例,就是实际发生额80%和境内合格研发费用2/3进行比较,哪个小取哪个,然后再乘上5%比例,同时委托个人这块儿不得加扣的,并且委托方是需要进行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一个登记的,然后有关手续留存备查。

对于加计扣除在会计核算上是有非常就是严谨要求的,首先得核算健全,而且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这样的一个居民企业才可以,并且需要设置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并且需要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对于研发费用和经营费用要分别核算,如果划分不清,是不能够加计扣除的。

接下来再了解一下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是7种是6种具体再加上1种兜底,只需要接记住这6种即可,这6种以外行业只要研发费用,然后在这个范围之内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就是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娱乐业这6种,企业所得税有一些优惠政策是按行业进行分类的,但是它不仅仅以行业为标准,还有一个指标是一个收入占比,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的一个判定,可能行业符合,但是主营收入没有达到标准,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这个所属行业为这个主营业务要占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减去投资收益后余额50%以上才行,那么这个标准需要注意。因为工作过程中有一些企业他可能登记的所属行业和主营收入有不匹配的情况,所以增加了这样的一个比例限制,因为加计扣除优惠力度非常大,所以在征管层面上也有了一些规定,比如说可能是错过了享受时点,那么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不得最长为三年。另外就是对税务机关要求每一年年度核查的面儿不得低于享受户数的20%,也就是说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每年有被抽检的这样的一个风险,然后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这个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地市级以上的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意见。总局2017年40号公告就针对其他事项的说明,比如说涉及到政府补助,处理和财政性资金是一样的,之前冲减研发费用,税务上如果没确认收入收入的情况下要冲减研发费用,按冲减后的余额加计,然后对于研发过程中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特殊收入,也是需要扣减研发费用的,不足部分就是加计费用去先按零来计算,并且对应它的这部分的材料费也需要冲减研发费用的。

然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这个过程中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过程中有争议,那么资本化的时点是同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再有对于失败研发的研发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那么在委托境内研发的时候是按发生费用80%加扣,发生费用指的是委托实际支付的受托费用,并且如果受托方为关联方的,还要有这样的一个支出明细。

另外,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只要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财产和行为税篇优惠

财行税部分优惠政策主要是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这项政策,这项政策也是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同时因为财行税多数是地方性政策,所以要关注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有没有可以叠加享受的情形。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主要依据是财税[2019]13号文件,然后各省在此基础上都是对于这个50%幅度减免进行了明确,取的都是50%一个上限值,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同时对于财行六税两费的一个优惠政策享受方式是自行申报,然后不需要额外提交相关优惠政策,并且现在在金三系统以及电子税务局端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是自动可以识别,可以实现减免,不需要填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这里主要介绍几个问题答疑。

自然人和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根据总局的答复,就是自然人以及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因为自然人也是作为咱们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非企业性单位只要没登记成一般纳税人,也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所以是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

对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房产税缴纳人能不能享受小规模优惠政策?根据总局的答复,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

第四部分非税篇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者是营业额没有超过10万元的(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没有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这个文件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对纳税人身份要求,也就是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额度上符合标准都是可以免征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是个文件续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

假如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已经调整到月15万季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文中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能不能也调?总局的答复,就是说因为免征额已经调整了,如果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已经免除了,如果开了专票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或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小微普惠还有这个12号文叠加享受的过程中选择最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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