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觑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带来的税务风险
作者:郝龙航
大股东占款是常见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之一,被认为是A股市场久治难愈的“痼疾”。尽管前几年,我国多部门联合行动,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使得这一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受融资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近些年大股东占款现象频现,且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部分大股东占款行为甚至披上合法“外衣”。
不久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明确提出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大股东占款,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不通过分红的方式直接从公司支取款项,是常见资金占用行为之一。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近些年,上市公司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现象频现,而且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有些股东占款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是,无论大股东通过何种路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都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资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实务中,上市公司因为大股东占款导致退市甚至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情形一:
通过虚假交易占用资金
证监会发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披露,2018年1月~7月,四川省成都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借款以及民间过桥拆借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20.9亿元未依法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如果大股东在没有任何实质理由的情形下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没有业务支持,很容易受到监管部门的质疑。一些股东便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构造虚假购销交易等方式,将其占用资金的行为包装成交易预付款或交易付款。一般来说,这种占款方式的资金划转流程主要是:大股东安排上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公司收到采购协议后,按协议付款要求预付给供应商部分或全部货款,此后股东要求公司取消采购计划,在退款时供应商可能在大股东的要求下,将款项退还给其他公司,进而达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
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需要建立起完整的交易链条,通常涉及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为更好地包装其资金占用行为,一些股东可能会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虚假交易缴纳税款、开具结算发票。此时,会存在购销业务计税依据失真、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务问题,引发税务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
情形二:
通过虚构费用套取资金
2019年8月,A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监管部门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警示函。原来,A公司的账面上列支了一笔咨询服务费,但有关部门核查后发现,这笔费用经过多环节转移,最终用于为“解锁”的股权激励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不乏上市公司股东。该咨询服务费账务核算、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列支。
通常情况下,大股东以常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时,企业享有债权追索权,账面上还是保留着资产的属性。如果大股东以虚构费用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资金占用行为就带有一定隐蔽性。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虚构费用方式占用企业资金用于购买房屋、车辆和奢侈品等,同样存在税务风险。
需要提醒的是,股东虚构费用套取企业资金并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一经发现,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股东就其占用的资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情形三:
通过嵌套融资工具占用资金
点对点的资金转移,很容易引起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注意并引发披露问题。为此,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在中间环节嵌套多层信托、资管产品等融资工具,最终将企业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并约定较低利息达到占用本金的目的。比如,一些上市公司以企业资金购买资管产品,表面上是企业进行理财投资,但实际上购买资管产品的资金以借款形式转入大股东的其他账户中,以此实现占用资金的目的。实务中,有些上市公司还需要为此承担利息费用。
有了购买融资工具进行投资理财这层面纱的“保护”,如果不进行专业跟踪调查,很难发现背后的资金占用问题。有些股东占用的资金数额较小,可能会将其作为投资理财损失处理,占用资金完全由上市公司承担,股东个人不再偿还。
这种方法虽然看似“安全”,但是其中仍存在税务风险。具体而言,如果股东将其占用资金作为上市公司投资理财损失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核实损失时,其资金占用行为可能败露。究其实质,这笔所谓的“损失”实质上是被股东占用的资金,不但上市公司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股东还需要就该笔资金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企业股东则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当股东占用资金较大甚至出现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将浮出水面,需要将其占用的资金视为取得所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情形四:
通过混淆资金池资金主体占用资金
2019年,某上市公司账面百亿资金不翼而飞的事件备受关注,其通过混淆资金池资金主体占用资金的方式更是引发业内热议。从该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来看,其控股股东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自动归集各子公司的账户金额。尽管账面显示资金池内有高达百亿元的资金,但是审计师经过复核函证后发现,其账户余额实际上为0元。原来,资金池内各子公司资金已被母公司占用,但是银行没有及时更新账户信息,最终出现上市公司账面百亿资金不翼而飞的情况。
大股东混淆资金池中的资金主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给其资金占用行为披上了一层“保护衣”。由于资金主体被混淆,仅从账面上看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加之部分银行的不作为,审计师询函时会面临一些困难。
建立资金池属于集团公司常见的内部资金调剂方法,关联企业间相互无偿拆借资金的情况也并不少见。笔者提醒上市公司关注无偿拆借资金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就是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偿拆借资金行为时,资金提供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视同为借款方提供贷款服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依法纳税,借款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情形五:
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等交易方式“转移”资金
与一般存货、固定资产相比,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市场可比价格更难确定,操纵的空间更大,存在虚计价格的可能。一些上市公司股东便通过以不合理价格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将企业资金转移至自己手中。
比如,B公司将其持有的技术成果进行包装,并操纵评估方法对其做出有利的评估作价,销售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C上市公司,从而获得资金。
在这种情形下,无形资产转出方需要承担一定的税务成本,包括无形资产溢价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如果企业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过高,与资产本身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很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甚至受到反避税调查。同时,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其通过操纵无形资产价格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被发现,还可能因涉嫌欺诈受到相应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已经开始重视,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需要审视是否存在违规占款行为,及时补足款项,避免引发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