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
垃圾的排放存在外部不经济性,垃圾处理存在外部经济性。排放者应从其排放垃圾所得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减小垃圾处理的社会成本;社会(消费者)应从其享受垃圾处理服务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企业的损失。
垃圾处理费是确定垃圾排放费的依据。理论上讲,垃圾处理费应有垃圾产生(排放)者全部承担,但亦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垃圾产生(排放)者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确定垃圾处理服务的社会刚性需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需求和弱势群体的救济等现实需要。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消除价格歧视、照顾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建议:
1)垃圾处理行业应出台行业定价法,确定一个行业基准价,既消除价格歧视,又引导社会资本理性进入垃圾处理的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流、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细分市场,健全垃圾处理体系;
2)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等客观因素,允许各地垃圾处理价格围绕行业基准价在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
3)明确施行“管住大众需求价格,放开特权需求价格;管住国企定价,放开社会企业定价”机制,确保行业基准价得以落地和垃圾处理价格存在弹性空间。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