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天下:贷款合同中的利率知识和陷阱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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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贷款利率知识和陷阱知多少?

贷款利率是每个借款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1、我们贷款人在贷款中要重点关注什么?

2、房贷中的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你了解吗?

3、银行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贷款合同中的标示和告知义务你知道吗?

4、网贷机构里的那些贷款利率陷阱你知道吗?

本期《法眼看天下》节目,法律嘉宾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徐胜男和徐景津律师,结合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案例给大家做了全面的诠释。

案例简述

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1.88%,
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某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某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
田某、周某认为还款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某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了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此引申出了格式合同如何处理以及实际利息如何计算两个法律问题。

首先是关于格式合同的问题,也是导致本案在二审中被改判的核心原因。本案中的合同约定利率与《还款计划表》中计算得出的利率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何种利率取决于合同约定与《还款计划表》之间的关系。

如果《还款计划表》在事实上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补充,相当于双方对利率、还款方式等细节的重新确认,那么即相当于变更了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则应当以《还款计划表》确认的利率为准。如果《还款计划表》只是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同时确认,那么即相当于借款合同的内容出现了矛盾。

在借款合同出现矛盾的前提下,借款合同又是出借方即某信托提供的格式合同,那么法律为格式合同提供方设置了比一般合同方略重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在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或者未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那么结合本案来说,某信托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出现了合同约定利率与《还款计划表》中利率不一致的情况,如采用《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利率即相比于合同约定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义务,属于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约定。而某信托没有对上述约定向借款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

其次是实际利率的问题,本案中明确了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实践中许多贷款提供方在计算利息时存在一定投机的行为,制造以看起来较低的日利率取代年利率的表述、以形式上较低的约定利率取代计算时较高的实际利率等“低息幻觉”。对于借款方来说,借款时一定要明确实际利率的计算方式。

以一个简易的模型来说明,借款人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分两期还本付息,利息为年息10%。实践中往往是半年后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000元,一年后又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支付利息1万元。上述模型中年息10%,共支付利息1万元看似没有问题,但实际利率却高于10%。其中第一期支付利息5000元并无问题,但在第一期还款后借款本金只剩5万元,其第二期按照年息10%计算半年的话利息应为2500元。因此,采用上述这种等本等息的还款方式相较于实际利息10%的约定多还了2500元。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还款的实际利息超出了约定的利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返还超付的利息。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虽然在2020年8月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设置了4倍LPR的上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批复的方式确认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地方金融组织出借资金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也不受制于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制约。未来国家也会制定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金融借贷做进一步的规范,金融借贷的利率最终也会慢慢归于市场化。

综合来说,虽然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中尚存在许多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但对于目前最常见的房贷、车贷来说,借款人已经无需过多担心,不管是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其利息的计算方式都是以剩余未还本金来计算的。

利率常识

利息:就是用对方的钱,支付给对方的使用费。
利息=本金×利率×占用天数。(这里的利息计算公式,是通常讲的最简单的计算方式,金融借款中的利息计算,因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不同,计算公式是不同的。)

利率最近法律规定的变化比较多。首先借贷关系,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这两种借贷方式的利率规定是不同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金融借贷,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就是每月的利率都是在变化的,最近几个月的一年期LPR维持在3.85%
另外还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年化利率:就是一年的利率。年化利率是指通过产品的固有收益率折现到全年的利率。假设某金融产品收益期为a年,收益率为b,那么年化利率r=(1+b)^a-1

利率陷阱知多少?

时至今日,在网贷发展迅速的时代里,借钱救急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生活的常态。如今各种借贷产品横行,利息计算也五花八门,因此贷款利率的套路也花样百出,很多人都难以幸免掉入坑里。

这其中的套路,常见的有哪些呢?

1、 用每月费率的说法,欺负那些不懂如何正确计算年化利率的用户

案例:某个实木家具消费分期贷,一共消费12000元,贷款分12期偿还,每月0.5%的费用,月供只需1060元。

表面看起来每月只给0.5%的费用,折算下来年化利率好像只有6%,但是实际上,因为需要每个月就还一部分本息,而不是一年后才一次还清,年利率远不只6%。这就涉及到一个 “内部收益率”IRR的计算问题,按这种算法,其实真正的年化利率是高达13.3%。

2、 收取“砍头息”:借2000块,到手1300,还要付2000的利息

案例:某小贷平台借款2000元,7天到期,实际到账只有1300元。

我们在贷款界面上的额度显示是2000元,但最终下款到自己账户上只有1300元,细看一遍才发现中间的700元以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名义扣掉了,这种在借贷业内就称为“砍头息”。

3、 除了利息利率外,收取各种额外的费用

案例:小张在某个平台上的年利率显示为25%,但是每笔借款需要收额外的借款手续费0.5%每个月,服务费0.1%每个月,实际利率甚至触及监管对于高利贷的红线36%。

很多不正规的网贷平台,为了制造一种利率低的假象,往往会在宣传时只宣传利率低至多少,却在背后搞小动作,服务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等,导致实际利率直接水涨船高,甚至变成“高利贷”,但是用户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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