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过期?8个妙招可延长诉讼时效,唯独这种不可取!

听说欠条有三年的诉讼时效,男子陈某赶紧拿出债务人出具的那张欠条检查,落款时间果真为三年前的“2017年10月30日”。
为解决“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陈某竟用笔将欠条上的2017年改成了2019年,并在今年8月4日拿着加工过的证据材料向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和孚人民法庭申请立案。结局是法院认为陈某擅自篡改关键证据,对其罚款500元。
法官的一番释法下,陈某更是欲哭无泪,原来并未过诉讼时效!法官表示,本案中陈某与对方未签订书面交易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后续对账出具欠条时,亦未就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陈某可在欠条出具后的20年内随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付款,诉讼时效应从陈某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三年计算,故陈某篡改欠条的行为多此一举。
目前,陈某真心悔过后已全额缴纳罚款。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到底怎么算
法官来解答了!

在日常生活中,交易一方未能及时支付款项而出具欠条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则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欠条约定的付钱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二种情况,对于无付款日期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则要看先前的交易是否约定过履行期限。

(1)若约定了交易款的履行期限

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三年。

(2)若未约定过交易款的履行期限

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三年,在欠条出具后的20年内,债权人均可随时主张权利。

那么
万一诉讼时效真的快到了
应该怎么办呢?
别慌!
我们总结了8个延长诉讼时效的妙招!
① 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② 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债务人为单位的,可以采用与对方起草清欠会谈纪要的形式,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③ 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寻找第三方作为催讨债务的见证人;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⑤ 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录音,短信,微信,通话记录,催讨费用的车票、住宿费、快递票据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⑥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录音、电话、短信、微信记录等。

⑦ 通过调委会等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⑧ 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天平君提醒广大当事人诚信诉讼

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

切勿因一己私利耍“小聪明”

浪费司法资源,挑战司法权威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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