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能按城市房屋标准补偿吗?
在明拆迁律师团
2020-12-02 11:36:55
导读:在房屋征收进程中,有很多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我们都知道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差距较大,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集体土地被列入城市规划区,那么我们是否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获得更高的补偿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璐律师就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最高院有解释,疑问有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答道,“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据此,通过归纳整理以下几起案例,我们来看哪些情形能够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通过以上几起案例,我们不难看出,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未就其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二)对房屋征收进行补偿时,该集体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因为此时如果还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明显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相反,若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怠于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就不能获得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数额。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草率地认为所有“城中村房屋”或者“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都必须按照590号令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这样主张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正如最高法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63号判决书所指出的,“若征收方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并未怠于履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那么就不能对涉案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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