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的由来

在二十世纪初期之前,与欧洲城市普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相应的自治权力不同,我国的城市一般只是府或县辖区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实施城乡一体无差别治理;城市并非独立的行政单位。因此,在1929年之前,并不存在“济南市”这一称谓,更不存在济南市政府。

在1929年之前,济南老城尽管为省道治所,但由历城县管辖。

1905年,济南商埠成立;设立济南商埠总局,下设工部局、巡警局以及法审局三个机构,独立管理商埠内的各项事务。而济南商埠总局则由济东泰武临道直接管辖。

由此可见,济南商埠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已具备现代城市的基本属性;与老城互不隶属。1905年至1929年的济南实际上是“一城两府兼两制”。

1929年6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市组织法》,山东省政府制定《山东省济南市组织条例》,将历城城邑(老城)和城外商埠以及四郊合并,成立济南市。自此,有了“济南市”这一称谓;并成立济南市政府;第一任市长为阮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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