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已获赔84万,医院拒绝支付调解协议赔偿款,法院能否支持?丨医法汇 2024-07-30 20:31:14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患者胡先生(49岁)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腹腔积液、腹腔脏器破损?左转子间骨折、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等。治疗期间医院就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以及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进行了说明,家属同意并在《开腹部探查、脾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导尿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中签字。入院1小时后家属要求出院去上级医院治疗,并在《自动出院告知书》中签字。在办理转院手续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抽搐等症状,遂转入ICU进行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交警大队委托尸检,司法鉴定中心于患者死亡10天后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部闭合性损伤,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患者死亡3个月后,患者家属与县中医院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县中医院一次性经济赔偿患者死亡赔偿金23.1万元。患者死亡8个月后家属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侵权人及甲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万余元。县中医院作为被保险人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患者家属在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向该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该保险公司以患方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县中医院也拒绝赔偿。患方以《人民调解协议书》为依据诉至该院,要求县中医院支付赔偿金23.1万元。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尸检报告,引起患者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说明医院在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患方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能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尽管双方达成有人民调解协议,但县中医院在订立该人民调解协议时对己方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存在重大误解,该人民调解协议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患方不服提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签订,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县中医院一次性支付患方死亡赔偿金23.1万元。法律简析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协议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得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存在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方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等情形,相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归于消灭。本案中,医患双方在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中并未附加“患者如获得机动车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即可免除县中医院给付义务”的附加条件,县中医院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做出了处理。其在得知患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已得到赔偿后以其对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调解协议,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含义不符,亦与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且也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此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与医疗损害诉讼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前者依据的事实是交通事故的发生,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应当对交通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原发性外伤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依据的事实是医方的诊疗过错及损害后果,应当对因过错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赔偿与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并不冲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侵权责任赔偿适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不能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的收益,即不能获得“双份”赔偿。而本案的核心在于,患方要求县中医院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约定,属于请求履行调解协议之诉,而非侵权责任之诉。因此,案由不同,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医疗损害责任险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保险,责任形态不同,保险标的亦不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的责任险。医疗损害责任险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责任险,目的在于帮助医疗机构分担医疗风险,具体赔付内容由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约定,对二者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不能成为县中医院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理由。(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推荐阅读新生儿出生三天后死亡,医院被判赔偿53万元!这个高危因素应引起重视丨医法汇医生签竞业禁止协议后违约离职,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为何截然相反丨医法汇“躺枪”?村卫生室违规手术,上级医院鉴定无责却被判担责丨医法汇 赞 (0) 相关推荐 劳动者有了工资欠条,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 有工资欠条可否直接起诉而不经仲裁前置程序 近期遇到几宗案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欠条),约定企业主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是所欠工资总额,但劳动者去到法院起诉时,法院却叫劳动者来申请仲裁 ... 交通事故中私下约定的一次性赔偿费用过低,受害人能否请求增加 2019年12月6日7时30分许,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王某因此受伤.事故认定书显示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202 ...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问: 我的邻居4月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交警的主持下,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就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此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 ... 患者入院8小时后死亡,法院判决出人意料丨医法汇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情简介 患者因"发热,舌头上血疮四处"到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怀疑白血病.请血液科会诊",并要求患者做血常规 ... 患者拒付医疗费告医院,医院反诉26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48岁)因"间断腰痛伴右下肢疼痛麻木5月余,加重20天"入住甲医院,影像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L5椎体终板炎,L4- ... 72岁患者救护车转院后死亡,家属起诉救护医院,获赔13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张先生(72岁),在中医馆针灸时,出现憋闷.气短等症状,中医馆遂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甲医院院前急救科出诊.<院前急救病历> ... 护理安全无小事!患者卫生间内摔倒死亡,家属索赔33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周大爷(78岁)因"急起胸痛13小时"到甲医院诊治,并入住该院心血管内科CCU病房,入院诊断"急性心肌梗死& ... 二级医院做四级手术,患者死亡后,亲属索赔85万被驳回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赵女士(58岁)因出现剧烈头痛.伴大汗等不适症状于上午8时许到市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2.基底动脉动脉 ... 医生病历签名违规,患者死亡医院被推定过错赔偿49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贾女士,68岁,因左肢无力于下午17时许到市医院诊治,该院急诊科让患者拍CT后,以脑梗塞收住该院神经内科治疗.当晚19时患者儿子在< ... 患者遵医嘱服药后病情加重死亡,向医院索赔21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刘先生(69岁),因 "发现心房扑动.心房颤动2月余"到省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心律失常.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喉肿物 ... 实习医生独自接诊冒用他人签名,患者死亡后家属索赔79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男,56岁)凌晨1时许因突发身体不适到县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为实习医生王某,初步诊断为右丘脑出血破入脑室伴铸型,高血压Ⅲ级,多发性脑梗 ... 患者入院10天死亡后才得以确诊,医院被判赔偿16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胡先生(33岁)因"右侧腹股沟淋巴结肿大1周,发热3天"入住市中医医院感染疾病科,住院8天后因淋巴结肿大原因未得到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