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法律规定与民法典以前相比有何变化?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谓夫妻财产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婚内财产的产权归属作出约定的一种协议。《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颁布后,关于夫妻财产协议法律规定方面,最大的变化就是法律上对婚内财产协议的性质及其涵射范围作了缩限。通俗理解就是:
1.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实施之后,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这两种情形)的,性质上也属于赠与,不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现形式;至于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归对方所有这种情形,一直都是认定为属于赠与性质,这一点倒无变化。
要知道,在民法典之前,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这种情形法律上(包括最高院的官方司法观点)可以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现形式,可以不对有关财产作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有效。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明显对此作了修改,规则已经变化。
2.要知道“赠与”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区别。如果性质上属于赠与,对于房产而言,那么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赠与才有效,否则赠与方有任意撤销权;如果性质上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现形式,那无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也有效。
3.规则经此修改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能有效涵射的财产范围,就只能是夫妻婚后的财产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中对各自婚前财产也作了约定(比如约定为共有),那么相关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如果是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赠与方可以随时主张撤销赠与而导致相关约定无效。
4.实务中有无最保险的做法呢?有的。那就是对协议进行公证。因为即便相关财产约定条款在性质上属于赠与,经过公证后的赠与也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次一点的方式就是对房产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房子还在还贷的,还贷期间一般是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5.有无更高阶一点的技术方式能代替公证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呢?也是有的。上面有讲到,“赠与”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区别的,那么对于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情形,如果不想去办理公证或客观上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约定放弃赠与撤销权。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法律上是允许主动放弃的,这种放弃的承诺有效。
注:
上述内容相关法理阐述,如果读者朋友们感兴趣的,可以看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版),该书P118-P120有相关论述;也可以看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第32条的解读部分(P301-P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