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4人被依法起诉,千万别再做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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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不是一句空话,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3月4号,萍乡上栗县4名村民因为猎杀野生动物,被依法起诉。
上栗县人民法院当天开庭审理了3起涉嫌猎杀、售卖野生动物的案件。其中一起,是74岁的村民张某,见到家门口的田地里有野猪出没的痕迹,随后找被告人周某借来了电瓶和升压器等作案工具,2019年10月15日凌晨非法电击捕猎到一头野猪。
公诉人——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波:“随后被告人张某与周某,将猎捕到的疑似野猪肉,以60元一斤的价格进行出售。共计获利2700元,其中张某分得1500元,周某分得1200元,经鉴定张某出售的野生动物为野猪。”
公诉人指控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非法狩猎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现场两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第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第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
两人的非法所得被依法扣押上缴国库,共同负担赔偿生态修复费500元,并通过电视或报纸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公开道歉。
当天,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另外两起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案件,公诉机关负责人希望三起案件的公开庭审能带给社会一些警示意义。
“从这几起案件的共同表现来看,非法猎取了野生动物以后都有食用的行为,甚至是拿到了市场上广泛销售的行为,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这样一个危险,这当中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希望今天这样一个生动的庭审能够更好地、更彻底地革除乱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做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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