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未被法院评价,能否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基本案情:
1、甲公司与乙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甲公司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乙公司名下的一栋大楼。经过法院执行,甲公司最终以抵债的方式取得案涉大楼,法院据此裁定执行终结。
2、据了解案涉大楼在查封前已经转移给了丙公司,但尚未办理过户。执行终结后,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3、一、二审以提出异议的时间超期为由,驳回了丙公司的异议。
4、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未对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做出认定,能否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理由:
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因,是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所审查的是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是否应当停止或撤销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阻却执行程序的进行,使得人民法院不能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因此,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均应当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异议理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为前提。本案中,对于丙公司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法院并未作出异议理由成立与否的认定,而是认定超过异议期限,未作审查。丙公司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缺乏前置要件,故而不具备法定立案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
(2016)最高法民申2780号
实务建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阻却、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标的物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已经不存在阻却执行的客观目的。基于对法院裁决以及执行行为等司法效力的尊重,维持司法行为的既判力,执行行为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作为案外人其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已经由既定的司法行为所消灭,其从主体上也丧失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资格。
其次,根据最高院的观点,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没有被法院所肯定,具体来讲就是“执行法院作出了案外人所享有的权益不能够阻却执行”的认定结果。例如像上述案例所讲,执行法院虽然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但是并未对案外人所享有的权益能否阻却执行做出评价,因此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