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原则为本”监管的基础上,推广行业最佳实践,不断提升银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金管局执行“原则为本”(Principle Based Supervision)的监管理念,将利率风险纳入与信用风险等并列的8个风险监管重点,原则上对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分别进行管理,并针对银行机构的规模和业务特点,允许不需要满足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银行机构合并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管理,为银行机构提供较灵活的监管环境。金管局将银行业利率风险管理中的良好经验总结形成行业的最佳实践,通过推广实施来引导银行业提升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目前,香港大型银行普遍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利率风险管理机制和组织架构,特别是董事会和管理层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重视程度较高,风险管理部门独立性较强,且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建立了常态化交流机制。(二)丰富情景设计,提升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金管局要求银行充分考虑市场可能面临的压力情况,并基于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版《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监管原则》设计了更加丰富的利率冲击情景,计量评估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收益率曲线的扭曲、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变动等利率波动情景可能导致的损失和其承受风险的能力。压力情景和利率冲击假设主要包括:一是宏观金融风险假设。一般参考历史出现的风险情况,如上世纪90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二是特征风险假设。整体利率水平的变化,如1年内收益率变化高达200基点或以上;主要市场利率关系发生变化,如定期与储蓄存款利率及港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突然上升,但最优贷款利率却维持不变;个别时段的利率之间出现不同的变化(收益率曲线风险)等。三是专项压力情景。金管局对期权风险设定了专门的压力测试,当银行按揭贷款余额超过贷款总额的20%且其加权平均收益率超过香港外汇基金票据一年期收益率时,银行需要测试按揭贷款余额的30%提前还款对银行盈利造成的影响。(三)精细划分风险敞口类别和时间区间,提高风险计量准确度金管局要求银行计量全部生息资产、付息负债以及各种附息表外业务的利率风险,将表内资产和负债按照利率浮动情况分为3类,即固定利率项目、浮动利率项目和管理利率项目。银行需要在每季末填报上述全部项目的持仓情况,并按照这些项目的最早重定价日期将其分别列入从隔夜至20年以上的15个时间区间,提高对不同期限利率风险敞口管理的精细度。对于含有期权的利率产品,金管局要求银行将产品穿透至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按照重定价日期分别置入相应的时间区间。金管局允许部分符合内部模型法条件的银行机构,使用统计数据和客户行为分析等方法,将涉及客户期权性行为的隐含期权产品、按揭贷款产品等的现金流纳入对应的时间区间,并鼓励银行机构逐步采用内模法计算重定价期限,使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计量更加符合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四)强化非现场监管评估,全面覆盖利率风险来源金管局制定实施《监管审查程序(CA-G-5)》,指定金融监管专员从盈利及经济价值角度专业地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整体水平,并逐项分析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四种利率风险来源。金融监管专员将依据以上内容的综合评分,评估银行是否承担了较高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具体如下:一是重定价风险。金管局要求银行在非现场监管报表中重点填报此项风险情况,并设定了200个基点利率平行移动的冲击情景。二是基准风险。尽管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版《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中并未讨论如何衡量基准风险,但金管局结合香港市场特征,设定了两种冲击情景:浮动利率项目上浮200个基点并持续12个月,其他利率不变;管理利率项目下降200个基点并持续12个月,其他利率不变。金管局要求银行在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填报该项风险水平。三是期权风险和收益率曲线风险。金管局要求银行通过相应的压力测试评估银行可能受到的影响。虽然没有要求银行在非现场报表中填报,但设计了独立的压力测试模板。(五)引导银行加强限额管理,提升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金管局鼓励银行通过限额措施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事前管理,使风险敞口控制在符合其内部管理能力和外部监管要求的水平内,防范利率水平的突然波动对银行盈利、经济价值甚至资本形成过大冲击。香港银行业普遍采用了动态的利率情景分析和限额体系,虽然具体算法不同,但都包含了丰富的历史数据和计量模型,常用的限额指标主要有基点价值(PV01或DV01)、在险价值(VAR)、在险收益(EAR)、10天最大损失(MOL)等。金管局要求银行设定限额使用的计算方法与计量利率风险的方法保持一致,并基于自身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来设定限额。如银行主要从事传统银行业务,仅持有少量债券或衍生品等利率敏感资产,则只需制定简单的限额,而从事更复杂业务的银行则需要建立更为先进的限额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