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今天

问:

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对医院提交的病历提出了两点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患者以此为依据,要求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据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保管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病历书写或保管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仅仅因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而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已修改),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前两款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①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面,并为《民法典》出台后新修正的司法解释完整承继。根据2019年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在医疗责任纠纷中,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对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患者对此举证有困难的,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在本案中,如果患者意图通过存在异议的病历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则患者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对该病历的出具具有过错、患者遭受了损害、损害与异议病历存在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若患者仅能证明病历有误,此时不满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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