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行政复议成功了,但过程值得细品!
(一)申请人仅代理北京BCQC公司进行货物报关,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误; (二)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归类错误而非申报不实; (三)申请人已经联系北京BCQC公司,完成后续的修改和补税事宜,未对海关监管和国家税收造成不良影响; (四)行政机关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2017年8月,AU公司代理北京BCQC公司进口三坐标测量机用整车检具一票,申报税号90319000.90,所指的是申请人代理进口申报,税号是由申请人向海关申报的。本案自始至终都认为申请人作为申报单位,应承担对应的法律 责任和义务。
根据双方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调查部门调查,作为收货人以及消费使用单位的北京BCQC有限公司如实将整套报关材料(包括报关 通知书、设备说明、清关说明、设备照片和箱单发票等)交 给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而涉案商品申报错误税号是由于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申报时对该整车检测检具错误理解为测量仪零件,导致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并漏缴了税款。
北京BCQC有限公司作为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未参与税则号列的确定并如实向申报单位提供了报关使用材料,提供的产品说明中对涉案商 品的描述清楚完整,未将该设备描述成零件,也不存在隐瞒事实、误导海关等过错行为,因此未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报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对于归类,应当比收货人更为专业。收货人北京BCQC有限公司提供的 《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中对涉案商品的组成部分、工作原理、主要功能、用途描述详细具体,没有使用专业术语,未超出报关企业合理的认知范围。
现有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既未向收货人询问、核实、确认过商品属性或税则 号列,也未向海关申请预归类或寻求归类指导,而是在申报时直接按自已理解的税号进行了申报,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税款征收。 申请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漏税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税号申报不实承 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提供产品资料,该商品为校验标准器,符合9031注释描述,应归入9031809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在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的分类中,校验标准器是作为条文中第14项列举说明的特定商品, 而不是通过注释条文描述推导确定归类的其他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属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中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同时,本案中的涉案商品未经海关预归类, 未经过查验核对归类等实质性归类审核,不属于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的海关归类疑难问题。
申请人在向海关错误申报税则号列之后,在海关调查发现之前,并未主动提出纠正及补税,亦并未采取任何更正措施,已造成漏缴税款504097.19元人民币的客观事实。若非税管中心在后续管理中及时发现,将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经海关计核,本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8617046元人民币,应纳税款为1968995.01元人民币,货物价值为10586041.01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决定对申请人罚款453600元人民币。处罚幅度合理适中,未超过货物价值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XN海关对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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