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行政复议成功了,但过程值得细品!

申请人:中国3H北京有限公司
嗯,得改一个风马牛不相及的名字,免得被追杀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海关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关长
起因呢,肯定是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啦!
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N海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关缉违字(2019)888号)向我上级海关DN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N关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DN关于2020年2月10日予以受理。
然后在2020年3月9日,不知道为啥决定中止审理。
一下就到了2020 年12月2日,又决定恢复审理了。
然后就进入快速推进期
2020年12月18日,举行复议听证会。
2012年12月28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
嗯,不知道为啥出现了2012年
我猜是手滑,打错了的
不然就是申报不实

突然好想问自己
嗯,应该是2020年延长审理期限的吧
不管怎么说,现在是审理完毕了
咱们也可以说说案情了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XN关缉违字(2019〕888号),返还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参千陆百元整。
嗯,罚的不少啊!
AU说:453600元!还我!
那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
AU公司的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仅代理北京BCQC公司进行货物报关,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误;
(二)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归类错误而非申报不实;
(三)申请人已经联系北京BCQC公司,完成后续的修改和补税事宜,未对海关监管和国家税收造成不良影响;
(四)行政机关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啥意思呢?
简单来说,我是代理
我只是帮我客户报关
客户给啥我就报啥
而且这个只是编码归错了
不能说我们是申报不实
再说了,我们还很积极
立刻联系货主改单补税了
就这,你们就罚我45万多!
那么,海关怎么说呢?
被申请人就答复了啊,XN海关称:
俺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恰当,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俺们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XN海关的理由如下:

(一)关于违法事实认定。
2017年8月,AU公司代理北京BCQC公司进口三坐标测量机用整车检具一票,申报税号90319000.90,所指的是申请人代理进口申报,税号是由申请人向海关申报的。本案自始至终都认为申请人作为申报单位,应承担对应的法律 责任和义务。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行政处罚对象准 确、适格。
海关啥意思?海关的意思是
报关是你报的,税号也是你报的
你作为申报单位就应该承担责任
各位胖友,这会他们有没有提到什么单证审核?
没有是吧?所以不要想合理审查这事
这个案子的点其实不在合理审查上
那么我们继续看
海关又说:被申请人制发的所有法律文书均将申请人的行为定性为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未曾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这个意思是啥呢?就是说事实认定上我们没有说你故意报错,定性就是申报不实,你们报的就是不对的,这就是事实
至于------
我们给你展示证据:
1、收货人北京BCQC有限公司2018年1月18 日出具《情况说明》 中提到“报关代理将用于整车检测设备理解为相应零件归入税号申报,从而导致税款少缴”。
不是我们海关说你们
是你的合作方说的
嗯,收货人狠狠一刀!
为啥?平时不是关系很好的么?
那---请看图
2、再说了,你们自己公司在2018 年5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提出“在归类时,忽略了检具在提供支撑的同时还可以提供其他零件的实时三坐标数据,从而完成三坐标测量机的数据测量工作”。
啊这,胖剑我看到这
其实,基本就能断定,这事背后有高人
因为错误已经基本确定,自己还都认栽
但是他还行政复议,我觉得你是这样想的

所以,海关说:
根据双方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调查部门调查,作为收货人以及消费使用单位的北京BCQC有限公司如实将整套报关材料(包括报关 通知书、设备说明、清关说明、设备照片和箱单发票等)交 给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而涉案商品申报错误税号是由于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申报时对该整车检测检具错误理解为测量仪零件,导致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并漏缴了税款。
然后海关直接丢了两条法规:
完了呢,XN海关还觉得不够!
继续补刀,经过调查:
北京BCQC有限公司作为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未参与税则号列的确定并如实向申报单位提供了报关使用材料,提供的产品说明中对涉案商 品的描述清楚完整,未将该设备描述成零件,也不存在隐瞒事实、误导海关等过错行为,因此未予行政处罚。
满满的现实嘲讽啊
你看货主啥也没干
连编码都没有提供
所以货主没有责任!
各位报关行扎心不?
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报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对于归类,应当比收货人更为专业。收货人北京BCQC有限公司提供的 《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中对涉案商品的组成部分、工作原理、主要功能、用途描述详细具体,没有使用专业术语,未超出报关企业合理的认知范围。
海关这么说的意思是啥?
意思就是说你别说你不懂了
人家说的都是大白话,很好懂
不是啥特别专业的东西,没有超出认知
所以你们归类错了,就是错了,这一点别想扯了
但是,这就完了么?并没有
海关继续补刀:
现有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既未向收货人询问、核实、确认过商品属性或税则 号列,也未向海关申请预归类或寻求归类指导,而是在申报时直接按自已理解的税号进行了申报,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税款征收。
申请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漏税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税号申报不实承 担法律责任。
哎,还能说什么?就后悔
(二) 关于“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归类错误而非申报不实”问题。
这个归类的我就长话短说,XN海关也是办了个瓷实!
根据企业提供产品资料,该商品为校验标准器,符合9031注释描述,应归入9031809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在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的分类中,校验标准器是作为条文中第14项列举说明的特定商品, 而不是通过注释条文描述推导确定归类的其他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属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中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XN海关的意思很简单
你这货物是具体列明的
不是需要归类技术的
翻书就能理解
别狡辩
XN海关继续补刀:
同时,本案中的涉案商品未经海关预归类, 未经过查验核对归类等实质性归类审核,不属于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的海关归类疑难问题。
没有预归类
没有实质性审核
不属于归类疑难
你们事实就是清晰!
嗯,第二回合关于申报不实就到这里了
PS:其他意义不大的我就略过了
(三)关于处罚是否适当。
申请人在向海关错误申报税则号列之后,在海关调查发现之前,并未主动提出纠正及补税,亦并未采取任何更正措施,已造成漏缴税款504097.19元人民币的客观事实。若非税管中心在后续管理中及时发现,将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一句话总结
你们没有主动纠错!
这是海关发现的,税管中心的事后审核发现的!
所以不存在主动补税改单,是被海关发现后才补税改单的!
经海关计核,本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8617046元人民币,应纳税款为1968995.01元人民币,货物价值为10586041.01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决定对申请人罚款453600元人民币。处罚幅度合理适中,未超过货物价值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至于第四条,过罚相当原则,XN海关选择不解释!因为人家第三条已经回答完毕了,10个点,不高啊,符合法规规定啊!
那就到了复议机关了
经复议查明以上事实没啥说的
直接说结果吧,复议机关DN海关认为:
被申请人XN海关对申请人中国AU北京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鉴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那这是个啥情形?
胖子我来扒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所以呢,DN海关进行了调解
我去,我突然就---想到了这个画面
嗯,DN海关说:我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了调解,现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维持XN关缉违字(2019〕888《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申请人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定性的认定。
(二)调整XN关缉违字(2019〕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科处罚款人民币453600元,调整为 罚款人民币151300 元。
这就完事了
各位胖友,看到了么
直接降到了1/3,所以---
上图---有点意思哦!您细品
嗯,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各种体会,各种细节的小感悟可以开整了
胖友们,留言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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